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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目录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电力设备遭受损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因本案于2015108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取保候审,201614日被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翠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翠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8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牌照4-11号东风牌翻斗车,在翠峦区某中学门前道路施工工地装满工程弃土后,驾车到翠峦区某供热站南侧,在未观察周围是否会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升起车斗,准备卸弃土时,因疏忽大意将上方电线刮断,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自己已将电线刮断,未通知电业部门,而是将刮断的电线扔在旁边的草丛中,致使被害人邱某某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邱某某符合电击死亡。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108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至翠峦公安局。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书证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翠峦客户服务分中心证明;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电力设施损坏,致使被害人邱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8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牌照4-11号东风牌翻斗车,在翠峦区某中学门前道路施工工地装满工程弃土后,开车到翠峦区某供热站南侧,在未观察周围是否会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升起车斗卸弃土时,因疏忽大意将车上方电线刮断,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自己已将电线刮断,未通知电业部门,而是将刮断的电线扔在旁边的草丛中,后致使被害人邱某某触电身亡。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邱某某符合电击死亡。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108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至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传唤被告人郑某某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东风牌翻斗车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和车体电流烧损的位置;

 

证人矫某的证言,证实打电话报案邱某某在翠峦区某供热站南侧的一个大坑旁被电线电死的事实;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813日下午3点多,我丈夫邱某某去菜地摘菜一直没有回家,我与两个女儿都未找到。2015814日早上3点多在翠峦区某社区北侧发现我丈夫尸体,手上握着电线的事实;

6、证人邱某甲、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814日早上3点多在翠峦区某社区北侧发现其父亲邱某某手握电线躺在道边,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7、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813日与4-11号翻斗车主郑某某一起为在电业门前修道的侯某某经理干活,开翻斗车往翠峦区某社区后院的一个大坑里拉运弃土,大约下午4点左右发现大坑边两根电线杆上的电线断掉了,不知道是谁刮断的事实经过;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813日看见4-11的翻斗车司机在捡车南侧的一根电线,我看到北侧也有一根连着电线杆的电线,我下车把电线卷卷扔到北侧的事实经过;

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814日凌晨4点多钟,翠峦公安分局翠东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上单位找我,说某委有一老头电死了,到达现场后,经查看,该线离地4米左右高,电线是被刮断后被人为扔到两侧的草丛中,被电死的男性就是被北侧带电源一侧电死的事实;

10、证人陈某某、侯某某的证言,2015814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工地听干活的人说,前一天拉废土的4-11号翻斗车在翠峦区某委向一处大坑中卸土时,将大坑上方的电线刮断,晚上刮断的电线将一老头电死的事实;

1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813日下午4点多,位于翠峦区某小区北侧工林街的平房家中停电,没有向电业局报修的事实;

12、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邱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1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翠峦客户服务分中心的证明,证实201581313时之后,供电局运行值班人员没有接到公林台区用户报修电话;

1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15813日下午3点多钟,我驾驶无牌照4-11号东风牌翻斗车往翠峦区某社区北侧大坑中卸弃土时,将车上方电线刮断,后将电线扔到草地的事实经过。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核实,相互印证,足资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牌照4-11号东风牌翻斗车卸弃土时,因疏忽大意将电线刮断,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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