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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目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10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12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发现位于北流市新荣镇大同村屋背塘组自家农田里的禾苗被老鼠咬,便私自从家中接电到农田边,架设电线电老鼠。同年930日晚上,被害人陈某丁被陈某甲架设的电线电击死亡。

另查明,2015101日,被告人陈某甲知道陈某丙报案后主动留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主动代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黄某、陈某乙、陈某丙、邹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流市公安局民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知道他人报案而主动留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主动代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视为陈某甲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是老年人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称陈某甲患有××,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其作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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