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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目录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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