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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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2001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lO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01年12月29日修正)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城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006年发生在英德市的白水寨电站“6·18”溃坝事故,其责任人邝××被以过失决水罪提起公诉,案件经过两审,耗时近一年,现该案已审理完毕,邝××被判决犯过失决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被判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0余万元。
2006年6月18日凌晨,英德市连降暴雨,石牯塘镇山上的白水寨电站发生挡水坝溃决,25万立方米,相当于167个标准游泳池的水呼啸而下,到山脚下又把锦潭电站冲垮。
接着,大水便无遮无拦地向村庄、农田横扫过去,石牯塘镇、石灰铺镇部分农作物、经济作物及公路、桥梁均遭受损害,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6346517元。
根据法院调查,邝××作为电站投资人,在建设白水寨水电站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将挡水坝两岸浆彻石坝改为土坝,且土坝坝顶高程没有达到设计高程,没有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从而导致惨祸发生。
事故发生后,白水寨投资兴建者邝××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过失决水罪,起诉到英德市人民法院,相关受害者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过严格的质证、认证,英德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决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被判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0余万元。宣判后,邝××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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