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目录
1.取消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2.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3.取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4.取消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5.取消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
6.取消渔船承造许可。
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1.将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下放至市级渔港监督机构。
2.将四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发证下放至市级渔港监督机构。
3.将200马力以上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下放至市级渔港监督机构。
4.将200马力以下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下放至市级渔港监督机构。
5.将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下放至县级政府。
6.将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国内海洋木质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下放至市级渔船检验机构。
7.将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下放至市级渔船检验机构。
8.将44.1KW以下渔业船舶配备的产品检验下放至市级渔船检验机构。
9.将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
10.将在省管权限内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下放至市级政府。
11.将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号核定下放至市级渔港监督机构。
12.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始发地市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将海上堤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4.将人工渔礁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5.将海水养殖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在填海形成陆域的基础上建设的公益性工程(如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7.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8.将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9.将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审批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0.将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审批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1.将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2.将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审批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3.将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海岛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4.将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审批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5.将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6.将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审批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7.将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28.将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9.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1.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3.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4.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5.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6.省内县际海域界线勘定。
7.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1.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2.加强海上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能力,维护海洋与渔业秩序和权益。
3.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
(一)负责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和渔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组织开展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海岸线和省内县际海域界线勘定工作,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四)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发布海洋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和渔业水域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节能减排工作和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五)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规划,发布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收集分析渔业灾情信息,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六)负责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参与国际海域和渔业水域划界,维护边界水域安全,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和管理,维护边境水域渔业生产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七)负责指导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渔业支持政策和渔业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捕捞生产,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
(八)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负责无公害水产品和水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渔用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拟订海洋与渔业地方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调查,建立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的机制。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协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及其他开发活动。组织开展海洋领域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参与国家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活动,负责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海监执法检查,指导协调省内沿海各市海上执法工作。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渔业污染事故,依法组织开展全省水产苗种、渔业捕捞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负责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信访、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起草重要文稿。
(二)规划与海洋经济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海洋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调研,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掌握分析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全省海洋基础数据。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渔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海域综合管理处。
拟订全省海域使用的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围填海计划,承担海域动态监控工作,组织实施海岸线修测及省内县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受理并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申请,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依法办理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征收海域使用金。负责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
(四)海岛管理处。
拟订全省海岛使用的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用岛申请,组织开展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
(五)生态环境保护处(预报减灾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海岛生态保护规划,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起草全省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全省海洋防灾减灾制度机制,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公报,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六)渔政处。
组织拟订全省渔业管理政策,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组织指导渔业行政执法、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承担全省渔政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渔业种质资源管理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规划与指导,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建设规划与指导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业资源损失赔偿管理。维护全省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
(七)渔业处。
组织拟订全省渔业产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水产养殖业、捕捞业和加工业发展,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实施涉外渔业协定,组织协定水域、远洋渔业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良种体系建设和新品种审定,组织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负责全省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渔业灾情信息收集分析,组织渔业生产抗灾救灾,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开展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负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
(八)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拟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水产品包装和标识,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水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和水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无公害水产品标志和水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渔用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九)科技教育处(外事外经处)。
起草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教育规划和政策及地方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调查与评价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动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工作,承担科技平台和数字海洋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指导海洋与渔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渔民从业技能和渔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起草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渔业生产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扶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承担海洋与渔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渔业经济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驻沈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略)
(一)与省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我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保规划。2.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3.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4.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与渔业厅按分工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用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外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参与国家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活动,管辖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活动、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等执法检查的职责,由中国海监辽宁省总队承担。
(五)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渔政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辽宁省大连渔政管理局、辽宁省锦州渔政管理局、辽宁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承担。
(六)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渔港监督局承担。
(七)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渔业船舶检验职责,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水丰水库边境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
(八)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的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和违法查处职责,由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局承担。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要职责 :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2.建设和管理全省海监队伍,制定和发布全省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或参与我省海洋巡航监视,对全省海域使用、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缆、管道、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活动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执法监察。组织或参与海洋联合执法工作。
4.组织对我省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5.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监察员培训计划;负责全省海洋执法监察员的管理和年度考核,审核海洋监察员资格,申报海洋监察员证书。
6.拟定全省海监执法经费使用计划;拟定并组织申报实施全省海监船舶、海监设备及物质配备和使用。
7.承办中国海监总队和省厅交办的各项任务。
总 队 长:韩勇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政编码:110001
辽宁省海域和海岛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信息中心),成立于2001年12月,为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9名,下设监测科、信息科、综合科、数据处理科四个科室。
该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海洋与渔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负责建立各类海洋与渔业信息数据库;负责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我省海域和海岛动态监视监测的有关工作。
主 任:方朝辉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政编码:110001
辽宁省大连渔政管理局(辽宁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辽宁省大连渔业海难搜救中心)是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辽河口至鸭绿江口海域的海上渔业检查、渔业纠纷处理、水产资源保护、资源费增收等渔政管理工作;代表国家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查处国外及境外渔业船舶非法越境事件;负责全省渔政装备的管理、发放;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的监督与管理,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省渔业海难遇险求救信号的处理、上报及海难救助的通信指挥工作;负责对全省近海渔业岸站通信网络的设备管理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渔业海难搜救工作。
辽宁省大连渔政管理局(辽宁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辽宁省大连渔业海难搜救中心)内设办公室、法规科、装备财务科、电信管理科、通信中心、搜救科6个机构。另设省大连渔政管理局渔政检查大队(局直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渔政执法、海上搜救的具体服务工作。
局 长:曹 林
单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八一路240号
邮政编码:116013
单位职责:辽宁省锦州渔政管理局(辽宁省锦州渔业海难搜救中心)负责辽河口以西辽东湾海域的海上渔业检查、救助、地区间渔业纠纷、资源保护、资源费征收等渔政管理检查服务工作;负责辽河口以西海域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海难搜救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科、监督科、电信科、海上检查科。
局 长:潘永斌
单位地址: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2段46-85号
邮政编码:121000
辽宁渔港监督局(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教育中心),位于大连老虎滩海滨,是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所属的法律授权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之一。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际、国内有关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和渔港水域环境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辖区内渔业船舶依法进行登记,对渔业港口、渔业船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渔业船员进行考试发证。具体任务是:办理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及外国籍船舶进出渔港的管理;监督检查进出渔港船舶的技术状况、航行和装载情况,使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管理渔港岸线的使用,参与渔港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审批渔港水域内各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危险货物装卸及港区内明火作业;对渔港内船舶秩序和安全进行港务管理;负责渔港水域内船舶排污的监督和环境管理,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对渔业船员进行培训、考试,签发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专业证书;监督管理渔用航标、渔港航道、锚地,使其符合航行安全要求;负责全省水上渔业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组织海难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发布渔业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预防渔港自然灾害,监督有关各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全省渔港监督系统共有监督机构88个,其中沿海机构75个,内陆机构13个,实行行政分级管理统一业务指导的管理体系。全省有渔监执法船(艇)50余艘,各种监督执法车辆65台,监督和执法手段不断增强。全省现有渔港监督工作人员44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292人,占71%;有高级职称的22人,占5%;中级职称的123人,占30%;初级职称的92人,占22%。管理353座渔港,3.5万余艘渔船,20余万渔民(船员)。
辽宁渔港监督局,内设办公室、财务处、安全海事处、渔船渔港管理处、法规处、船员管理处、培训处、互保办事处、证件处、大连湾渔港监督处等10个处(室),现有工作人员62人。在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渔业发展为主题,以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为主线,以渔港监督管理为主业,以为渔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心齐风正、和谐友善、素质过硬的渔港监督体系,确保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开创渔监工作新局面,为“海上辽宁”建设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局 长:宋耀华
单位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东路3号
邮政编码:116015
主要职责:为渔船安全提供检验保障。负责全省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船舶设计及修造单位资格认定;负责渔业船舶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负责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负责全省辖区内验船师培训、考核、管理;承担上级渔业船舶检验委托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检验工作。
局 长:唐树栋
单位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东路3号
邮政编码:116015
一、主要职责 :
1.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全省水产优良新品种的选育,拟定和推荐适宜本省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
3.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拟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预案;
4.负责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具体实施工作;
5.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保护、选育和提纯复壮;
6.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的检疫、质量监督和检疫证明的日常管理;
7.负责从省外引进新的水产苗种和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检查指导;
8.负责全省水产苗种质量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财务科
3.监督管理科
4.检验检疫科
5.资源增殖与新品种管理科
6.科技科
7.质量安全管理科
局 长:姜洪亮
单位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东路5A号
邮政编码:116015
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辽宁省海洋环境监测总站)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大连市黑石礁海滨,隶属于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省级重点科研机构。其前身辽宁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始建于1950年。半个多世纪的奋斗发展,研究院积累了较雄厚的科技底蕴,研究创造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在内的上百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实用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为全省海洋渔业经济发展和海洋渔业科技进步做出了贡献。2004年4月,更名为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更名后的职责范增加了海洋科技研究领域:负责辽宁全省海洋发展战略、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监测及保护等方面的研究;负责开展与水产科学有关的海洋渔业资源,海水增养殖海域生态环境、海水增养殖技术、海水养殖生物育种及病害防治,水产品加工技术等方面的研究。2007年2月,经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该院加挂辽宁省海洋环境监测总站牌子,负责辽宁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海洋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承担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估等工作。监测总站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的计量认证。
研究院现有科技人员上百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50%以上。设有海洋规划、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经济、渔业资源、海水养殖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病害防治,生物育种等研究室。依托研究院设有:辽宁省应用海洋生物技术开放实验室、辽宁省海洋水产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辽宁省海洋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辽宁省水产(虾夷扇贝)良种场、国家劳动部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水产科学》编辑部。
五十余年来,研究院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百项。在上百项获奖成果中,获国家级奖15项。其中《海蜇生活史及横裂生殖研究》获国家自然科学奖;《虾夷扇贝引种及规模化增养殖技术研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该项目的研发成功,填补了我国沿海海域缺乏冷水性经济贝类的空白,使黄海北部成为国际上最大的虾夷扇贝引种产业化基地。研究院在注重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研究的同时,还注重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现已与美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建有技术合作与交流关系。
研究院科研设施较齐备,生物技术开放实验室、水产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和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装备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200多台(套)。可承担高精检测分析研究任务。研究院拥有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实验水体为3000立方米的中试基地和建筑面积为6418.72平方米、实验水体为2000立方米的海水养殖引育种中心,为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创造了基础条件。
院 长:韩家波
单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0号
邮政编码:116023
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辽宁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
1、从事淡水水产科学综合技术研究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研究。
2、从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与治理。0服务,科技示范与生产引领,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等。
机构设置:
4个专业研究室——种质资源研究室、鱼病学研究室、养殖与营养学研究室和资源环保研究室;
4个管理科室——办公室、科技办、财务科和行政科;
1个生产基地——试验场。
辽宁省淡水水产良种场主要职责:
1、淡水主要养殖鱼类的人工繁育、苗种生产;为全省苗种场、养殖场提供优质的种苗。
2、淡水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及保种工作。
3、怀头鲶人工繁育、保种及提纯复壮。
机构设置:
综合管理办,生产经营办、科技开发办
院长(场长):刘刚
单位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03号
邮政编码:111000
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与防灾减灾中心(辽宁省海洋经济监测评估技术中心)共有人员编制21名,下设预报科、防灾减灾科、规划评价科、海洋经济监测评估科和办公室5个科室。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环境要素分析、预报、预测;负责制作和发布我省管辖海域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负责全省海洋灾害应急反应系统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级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并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负责海洋资源、环境等海洋综合调查、基础性调查和专项调查。(辽编办发[2007]26号)
2、负责协调全省海洋开发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组织海岸带调查并对海洋开发中的问题进行协作攻关;编制全省海洋开发规划、计划;推广科技成果、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培训;承担港建、海洋能利用、海洋环境服务、海洋环保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84)国科发管字1149号]
3、根据“辽宁省海岸带综合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建立辽宁省海岸带资源与环境数据库,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海岸带情况信息,同时承担海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辽编办发[1999]5号)
站 长:王志滨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政编码:110014
主要职责: 辽宁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辽宁省水产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局、辽宁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站)负责全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办理全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受理、审核和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渔用饲料、渔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监测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病害的监测预报、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技术推广科、病害防治科、体系信息科、检验检测科
站 长:郑怀东
单位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51号
邮政编码:110031
辽宁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水丰水库边境渔业船舶检验局),隶属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人员编制17名,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内设4个科室:办公室、执法检查科、渔港监督科、渔船检验科。
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内渔政管理、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向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船检验费和其它规费;依法监督和管理在辖区内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及人工增养殖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渔业涉外事宜。
局 长:潘旭仁
单位地址:丹东市宽甸县宽甸鸭绿江路50-1号
邮政编码:11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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