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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取消对在果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取消对蚕场建设、管理保护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取消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

6.取消蚕种检验机构认定。

7.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申请市储备粮资格的有效仓容标准权下放至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下放至市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3.将新选育或引进的蚕品种中试审批下放至市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4.将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增加的职责

1.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评定。

3.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8.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加强的职责

1.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力度,提升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水平,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农业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与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省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省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六)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减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九)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十)拟订全省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

(十二)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拟订省级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

(十三)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协调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四)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落实农民直补政策和农业(种植业)保险政策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粮食流通和储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农业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组织拟订、实施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和农业地方标准,开展农业标准化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六)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办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落实全省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规定,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八)农产品加工局。

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拟订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外事外经处。

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订创汇农业发展规划,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

(十)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一)粮油作物处。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指导粮食油料作物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农情信息调度与发布,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参与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二)经济作物处。

指导经济作物生产,提出促进经济作物生产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经济作物产品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质量改进、效益提高等对策和措施,拟订经济作物生产的重大技术措施,开展经济作物高产创建活动,承担经济作物的标准拟订有关工作,指导经济作物标准化生产,拟订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三)现代农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技术规范,并开展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

(十四)农机产业发展处。

组织拟订、实施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拟订支持农机产品推广目录,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等。

(十五)农机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和更新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工作。

(十六)粮食行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粮食行业综合调研,负责放心粮油工程、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粮食产业化工作,推广粮食科技成果和加工技术,负责拟订全省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经济管理工作。

(十七)粮食调控处。

拟订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拟订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粮食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并指导其建设,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和管理全省粮食市场信息网络。

(十八)粮食储备处。

拟订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指导省级粮食储备库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市县储备粮油和商品粮保管工作,负责省际和省内市际间粮油调运协调工作,负责粮食企业储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资格审查。

(十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

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地方储备粮、临时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军粮供应管理处。

负责全省军粮供应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军粮供应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网点布局规划,组织军供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落实国家下达我省的军粮供应计划工作,负责军粮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粮供应价格测报和统计工作。

(二十一)扶贫调研处。

研究提出全省扶贫工作的政策和建议,起草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扶贫工作重大课题研究,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产业化扶贫工作,负责扶贫信息工作。

(二十二)扶贫开发处。

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贫困人口和扶贫开发重点县、乡、村的扶贫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跨地区重点扶贫项目,组织对扶贫开发的统计和动态监测。

(二十三)扶贫资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协调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系统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十四)社会扶贫处。

负责协调全省社会扶贫工作,指导全省党政机关开展定点扶贫,组织协调地区间对口帮扶,组织开展扶贫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五)农村建设处。

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六)农村改革发展处。

负责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研究拟订全省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任务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负责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七)县域经济工作处。

研究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掌握县域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分析、督促检查县域经济运行情况等,协调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问题,负责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综合评价,负责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十八)信访处。

负责农业系统和直属单位群众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农业系统重大信访案件和问题的调研、处理,指导农业信访工作,负责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十九)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及管理工作,负责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管理工作。

(三十)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沈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在沈直属单位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略)

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加挂辽宁省粮食局牌子。

(二)关于农药管理相关职责的分工。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外的农药管理相关职责,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农药管理相关职责。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五)根据规定管理省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省农垦局。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下属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辽宁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企事业单位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

·辽宁省种子管理局

·辽宁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辽宁省果蚕管理总站

·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辽宁省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

·辽宁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辽宁省农业博物馆(省农业技术学校)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辽宁省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辽宁省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辽宁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粮油检验监测所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职业学院(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辽宁省农业经济学校

·辽宁省机电工程学校

·辽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名特优农产品推广中心)

·辽宁省金城原种场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

·辽宁省农委大连粮油中心

·辽宁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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