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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厅级),与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2.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4.取消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等行为的处罚。

5.取消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

6.取消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分认定。

7.将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调整为日常管理。

8.将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调整为日常管理。

9.将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调整为日常管理。

10.将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调整为日常管理。

11.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调整为日常管理。

12.将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调整为日常管理。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的职责

1.将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下放至市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将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下放至市级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3.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2.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3.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4.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民族宗教文字综合、信息及调研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清真食品管理处)。

拟订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负责民族成分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有关工作,联系指导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老龄、残疾人、双拥、边海防等工作。依法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研究民族关系、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五)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发展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六)文化宣传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宣传工作。

(七)教育科技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协作工作。

(八)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九)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十)宗教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进行管理,承担五大宗教以外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一)宗教四处。

负责宗教工作方面综合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全省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的宏观指导、整体规划工作,承担全省民族和宗教领域安全稳定方面舆情收集、监测、分析、研判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略)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址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宗教事务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号 邮编: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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