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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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指导各市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省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拟订省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规划、改革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各市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政府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管理。
(三)负责制定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负责拟订省直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省政府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省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机关各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后勤行政管理以及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等工作,指导和协调集中办公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拟订局机关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局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政府采购中心等部分二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财务统管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三)省直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承担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以及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和统建统管工作,拟订办公用房调整调剂方案,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工程,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局建设用地规划和基建计划的审核工作。
(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处。
负责拟订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拟订并适时调整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开展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服务处。
负责拟订省政府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定范围的省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级领导用房的管理和修缮,负责省外来宾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综合管理处。
负责拟订省政府机关事务改革政策并承担改革有关工作,研究起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市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七)省政府机关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各集中办公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与管理,负责各集中办公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管理驻省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区的警卫分队及公安干警。
(八)行政管理一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北陵集中办公区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的管理,负责集中办公区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集中办公区所驻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九)行政管理二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太原街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房的管理维修,负责办公区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集中办公区所驻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机关食堂管理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各集中办公区的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关于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和处置工作。
(二)关于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立项、建设(新、改、扩、翻、购)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双方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省政府机关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租赁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并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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