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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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放的职责。
将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职责下放至市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全省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按规定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指导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和推进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发展。
(五)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微企业创办的扶持工作,拟订创办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协调落实创办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落实创业辅导、孵化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科技创新,协调落实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各项支持政策,构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七)推进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工作,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微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
(八)推进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九)负责全省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构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体系,协调受理中小微企业举报、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协调和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区域性合作和对外经贸合资合作,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十一)承办省政府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中小企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综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和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构建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政策支持体系,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指导协调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编制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四)运行监测处。
承担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拟订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科技创新处。
指导和推进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构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服务体系,协调中小微企业信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质量管理、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融资服务处。
指导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融资工作,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微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
(七)创业指导处。
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构建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组织引导创业辅导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指导全省中小微企业创办工作。
(八)权益保护处。
指导协调全省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协调受理中小微企业举报、投诉,提供相关法律及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九)经济合作处。
指导和推动全省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协作配套,指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与国外企业的合资合作、产品出口工作,构建经贸合作服务体系,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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