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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领导姓名:奚克路

职  务:党组书记 厅长

分管工作:领导省林业厅全面工作。负责省林业厅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办公室。

领导姓名:侯喜丰

职  务:党组副书记 副厅长

分管工作:负责省厅常务工作,负责资源管理与保护、湿地保护、公益林管理和林业调查规划方面工作,完成厅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分管森林资源管理处、省青山保护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站)、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林业调查规划院(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领导姓名:史凤友

职  务:党组副书记 副厅长

分管工作:负责政策法规、人事、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林业教育、林业种苗管理、国有林场管理、林业宣传和厅直林场方面工作,完成厅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分管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林业种苗管理总站(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有林场管理局(森林公园保护与发展中心)、林业宣传中心、实验林场、生态实验林场。

领导姓名:武兰义

职  务:党组成员 副厅长

分管工作:负责造林经营、规划资金、产业发展、物资采购和林业工程项目方面工作,完成厅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分管造林经营管理处、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林业产业处、外资项目办公室、退耕还林工程中心、三北防护林工作总站(防沙治沙中心)。

领导姓名:陈  杰

职  务:党组成员、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

分管工作: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工作,完成厅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分管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鸟类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大连检查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工作站)、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协调联系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长春办事处。

领导姓名:马双林

职  务: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分管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林业工程稽查工作,完成厅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分管监察室、林业工程稽查处。

领导姓名:李宝德

职  务:副巡视员

分管工作:负责科技、技术推广和林产工业发展方面工作,完成厅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分管科学技术处、林业工作总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科学研究院(林学会)、经济林研究所、杨树研究所、森林经营研究所、固沙造林研究所、干旱地区造林研究所、林产工业总公司。

领导姓名:胡崇富

职  务:副巡视员

分管工作:负责国土绿化、林业改革、信息化建设、基金管理工作和科技培训中心建设方面工作,完成厅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分管国土绿化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信息中心、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林业科技培训中心。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参观、旅游审批。

2.取消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核准。

3.取消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4.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6.取消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7.取消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核。

8.取消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9.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10.取消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11.取消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12.取消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将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将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0.将邻省林木种子引种审批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1.将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滥挖等破坏地表植被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将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4.将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林业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2.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协同调处林权纠纷,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依法承担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和征收的审核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省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我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支持有关组织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我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组织、指导全省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的规划、建设与发展。负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稽查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保密、督查、信访、保卫、外事接待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我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三)造林经营管理处。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防沙治沙以及防治荒漠化方面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四)国土绿化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全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处。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协同调处林权纠纷,指导监督林区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建设。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承办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占用、征用和征收的审核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意见。承担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管理,依法支持有关组织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

(八)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中央级财政转移支付我省林业和省财政林业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全省中央级和省级林业建设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省林业生产年度计划,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森林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林业工程稽查处。

负责对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查,负责编制林业工程资金和项目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资金和项目稽查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市、县稽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十一)林业产业处。

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组织指导省级林业重点产业建设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推动林地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林下经济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主要措施,组织、指导推进全省经济林产业带规划、建设与发展。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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