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司法局
目录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批准。
4.取消延长、减少劳动教养人员期限(三个月以下)审批。
5.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3.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7.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工作及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和信访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和检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财装备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档案、安全、政务公开和政务督查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地方志和年鉴的编纂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
(二)法制宣传科
拟订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各市(县)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协调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初审工作;承办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初审、管理工作;承办律师本市执业变更职责;负责对律师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处罚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承办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处罚工作。
(五)基层指导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初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科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基地建设。
(七)司法鉴定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及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负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初审工作;指导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八)法制科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案件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函转、交办的信件及群众投诉事项的处理;负责对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戒毒管理科
监督检查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等工作。
政治部(警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市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政治部代局管理人事科、教育科、警务科。
(十)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指标,并对全系统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工作、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业务工作及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指导。
(十一)教育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等工作。
(十二)警务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工作、警衔晋升培训工作和警务用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系统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全系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及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情况进行督察;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队伍建设、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督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处级),政治部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级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政治部副主任兼人事科科长1名),副科级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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