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
目录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2.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3.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4.取消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5.取消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6.取消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
7.取消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8.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9.取消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
10.取消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
1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千吨万人以上项目除外)前期工作审查权下放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规划审批验收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4.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项目资金的审批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5.将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6.将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7.将水库大坝(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下放至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8.将在水库大坝(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下放至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9.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2.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与保护,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承担全省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和跨省辖市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省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省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省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五)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和水电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地区间的水事纠纷,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系统法制宣传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水资源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省水利部门预算,负责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市际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和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拟订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设与管理处。
负责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拟订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与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农村小水电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科技外事处。
拟订全省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负责全省水利科技项目和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省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涉外事务,承办水利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农村水利处。
拟订全省农村水利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农村供排水、牧区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九)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河务处。
研究拟订全省河道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河道治理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全省河道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海防堤、河道生态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于本洋 党组书记、厅长职责分工:
主持水利厅全面工作。
王殿武 副厅长职责分工:
负责水利政策法规、科技外事、防汛抗旱、水利反恐、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等方面工作。分管厅法规处、科外处、防办、移民局。
孟宪胜 纪检组长职责分工:
负责纪检监察方面工作。分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刘明柱 巡视员职责分工:
负责河务、水库工程管理及水利风景区、水政监察、水土保持等方面工作,分管厅河库处、江河流域管理局、水政监察局、水保局;联系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
邹广岐 副厅长职责分工:
负责水利规划、计划、水资源、基本建设、水文、质量安全、节约用水等方面工作。分管厅规计处、水资源处、建管处、水文局、质安站、节水中心;联系水利学会、水利工程协会。
孙占和 副厅长职责分工:
负责农村水利、农田基本建设、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节水灌溉等方面工作。分管厅农水处、农水局、节水增粮办公室。
李晓明 巡视员职责分工:
负责机关政务、机关后勤、财务、审计、水利信息化等方面工作。分管厅办公室、财审处、信息中心、结算中心;联系省水资源管理集团。
陈景才 副厅长职责分工:
负责安全生产、人事、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农村水电、基层服务组、扶贫等方面工作。分管厅安监处、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农村水电中心。
祝健平 副巡视员职责分工:
副巡视员祝健平同志协助刘明柱同志工作。
刘大军 副巡视员兼总工程师职责分工:
副巡视员兼总工程师刘大军同志负责全厅技术工作。分管审核与造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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