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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季风岚:厅长、党组书记

女,1957年1月出生,籍贯辽宁建昌,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8月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2010年9月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主管工作

主持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工作。

赵延庆:副厅长

男,1963年12月出生,籍贯山东齐河,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8月参加工作,民建党,2011年4月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正厅级)。

主管工作

分管调控和监测处、耕地保护处、地质环境处、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青山工程”工作。

杨旭:副厅长、党组成员

男,1957年4月出生,籍贯辽宁葫芦岛,在职研究生学历,农学学士学位,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主管工作

分管法规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省建设用地事务局、宣传中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省地质学会。

吴景涛:副厅长、党组成员

男,1964年6月出生,籍贯辽宁本溪,在职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任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分党组书记。

主管工作

分管增减挂钩管理处、科技外事处,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江晓波:副厅长、党组成员

1961年3月出生,籍贯湖北罗田,研究生学历,农学硕士学位,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主管工作

分管规划处、地籍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局、人事处、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省土地学会。

马原:副厅长、党组成员

男,1973年3月出生,籍贯辽宁沈阳,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5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2月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主管工作

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处、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化工地质勘查院,主持执法监察局日常工作。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核。

2.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3.取消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4.取消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5.取消除国家下达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外,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

6.取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7.取消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

8.取消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9.取消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10.取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11.取消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

12.取消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

13.取消土地复垦方案审核。

1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下放至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下放至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将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至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将临时用地许可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6.将使用集体未利用地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7.将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8.将市县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9.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10.将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招拍挂下放至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11.将未利用地开垦许可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12.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技术复核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4.将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将除大中型矿和煤矿之外的其他矿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6.将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补划基本农田验收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审批工作中涉及地籍的审查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8.将非重点古生物化石市场的设立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

19.将北票鸟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下放至北票市人民政府。

20.将非重点古生物化石经营行政许可组卷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1.将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22.将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

2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并贯彻实施,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拟订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省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八)承担规范全省建设用地置换行为的责任,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并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字综合、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归口管理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工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专项的立项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文件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全省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征转用地管理处。

拟订全省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使用)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征地组卷报批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使用)的补偿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八)地籍管理处。

负责定期组织全省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全省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指导市级土地调查工作。

(九)不动产登记局。

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指导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争议,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会同省林业厅负责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审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实施。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拟订地质勘查相关规范、政策,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探矿权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储量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承担矿产资源督查管理工作。

(十五)地质环境处。

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六)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七)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十八)科技外事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计划,拟订省级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和台湾地区的国土资源合作交流,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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