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环境保护局
目录
1.取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出具确认单事项。
2.根据《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的职责
1.将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未实现集中供热或生活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除外)下放至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丹政发[2015]2号)文件中水利等12个行业89项环境影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增加的职责
1.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2.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环评文件审批。
3.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农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以及涉及开荒的农业垦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外)。
4.城市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5.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未实现集中供热或生活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
6.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
7.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8.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境外核试验的应急监测和处置。
9.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
10.水利等20个行业68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审批。
11.装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12.组织实施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13.负责Ⅲ类射线装置和Ⅳ类、Ⅴ 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和注销。
14.负责进口废物的日常管理和许可证的预审。
15.负责一般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
16.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地方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类规划、年度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固体废物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实施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察、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五)负责较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较大以上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流域、区域、海域的污染防治,指导、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政策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组织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建设,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统一发布环境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示范工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置7个内设机构;设置4个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规划财务科
负责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的管理工作。
污染防治科(总量控制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形式综合分析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拟订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规划、计划,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控制和调配,落实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指导环境监测网和监测质量体系建设,指导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书的编制,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监督管理科(审批管理办公室)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协调指导,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的省级以上环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表审批工作。
法制科技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境普法宣传教育,负责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成果技术推广和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核安全与应急科(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信访处理,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监督全市危险废物和废旧、闲置放射源转移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督管理,负责III类射线装置和IV类、V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和注销,负责进口废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核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预审工作,负责一般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境外核试验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编制、修定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环境应急队伍演练,负责环境应急预警和应急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组织东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
组织、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指导全市生态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组织拟定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新建、调整的审批建议,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组织、指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
政治处
负责局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环境保护宣传、环境新闻审查和发布工作,承担县(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纪委。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设置大孤山分局、振兴分局、元宝分局、振安分局,各分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2.牵头协调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区域内的环境纠纷、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
3.负责贯彻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落实省、市提出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提出区域内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科技相关工作,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区域内重大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协调与指导。负责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理、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承担市环保局下放的审批验收职责。
6.依法对区域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区域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9.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负责本辖区内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管理。
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机关人员编制48名(行政编制45名、工勤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职数1名,中层领导职数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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