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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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局 长:朴明哲,主持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明玉,分管办公室(调控和监测)、财务处、地质环境资源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设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玉良,分管人事教育处、 法规监察处、矿产开发管理处、行政审批中心、土地整理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万鹏,分管土地利用处、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处、测绘管理处(测绘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规划评估调查院。负责筹建不动产登记中心。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董军,分管监察室、信访办公室。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会,分管综合规划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处)、征转用地管理处、耕地保护处、机关党委、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一)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审核、报批。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等工作,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对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核登记和转让的管理;负责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和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参与压覆矿产资源事项的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地质遗迹,参与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监管责任。负责对地质灾害勘查、监测评估和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它资金使用情况;协助做好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任务。
(十三)组织开展与土地、矿产资源有关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综合、宣传、信息、档案、保密、保卫及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市财政和上级业务部门拨给的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2.财务处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
3.法规监察处。
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工作;办理有关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听证事宜;指导检查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负责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
4.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指导县(市)区、乡(镇)编制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落实。
6.征转用地管理处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征、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管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充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充制度的落实。
7.地籍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确权、变更及统计和登记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非农业建设用地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地类审核工作。
8.土地利用处。
负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等土地供应工作;指导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交易及政府收购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建设,组织基准地价拟定、标定地价测评、地价动态监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负责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备案;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9.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矿业权审核、登记、变更和转让的管理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10.地质环境资源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监督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探矿权勘查登记、转让管理工作;参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在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管理;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拟定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1.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考核、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承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考核,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推广科技成果,承办对外合作交流事务。
12.信访办公室。
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信访维稳工作,依法受理、交办、转送、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案件复查工作;督促业务部门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定期检查各业务部门办理全省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网挂牌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协调与信访部门的相关工作事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
13. 测绘管理处(丹东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起草市级测绘规章草案和市域内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质、执业资格、作业证件审核管理和全市测绘工程、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涉密成果的监督管理和测量标志的维护;负责数字城市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开展本市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测绘学会工作;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振兴分局
负责振兴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初审及呈报工作;承担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农村土地定级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辖区内(不含丹东市区中心城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业权的管理及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探矿申请的初步复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开发申请和矿业权出让的初步复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巡查工作,制止并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的征收工作。
(二)元宝分局
负责元宝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与振兴分局相同。
(三)振安分局
负责振安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与振兴分局相同。
(四)大孤山分局
负责大孤山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与振兴分局相同。
(五)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国土资源局
负责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库区)、大东港区、华能电厂厂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与振兴分局相同。
(六)东港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东港市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定级农村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矿业权的管理及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探矿申请的初步复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甲类矿产开发申请的初步复核及乙类矿产矿业权出让、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的征收工作。
(七)凤城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凤城市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定级农村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矿业权的管理及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探矿申请的初步复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甲类矿产开发申请的初步复核及乙类矿产矿业权出让、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的征收工作。
(八)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宽甸县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定级农村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矿业权的管理及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探矿申请的初步复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甲类矿产开发申请的初步复核及乙类矿产矿业权出让、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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