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童养媳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目录

童养媳童养媳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所谓童养媳,就是从小被人抱养,长大成年后,就要成为那家的儿媳妇。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

在旧社会,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一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乾净的衣服,办几桌简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这样的操办婚事,既省事又省钱。

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就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书,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等到长大要“圆房”时,如小女孩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了一个小媳妇的角色。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都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周代所实行的

社会习俗

童养媳童养媳

明代童养媳婚书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认为儿子可以

最早从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童养媳的现象,《

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进化心理学的韦斯特马克效应(Westermarck effect)认为,同一家族长大的儿童会发现彼此之间没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强烈的社会压力强迫他们配对也一样。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湾的童养媳制度发现理,在这种制度下未来的妻子会被带入家族内和未婚夫一起带大,难以完美收场,而且因为不知名的原因会导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发现一同长大、关系有如兄弟姊妹的儿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亦难以发生爱情。

如何解决

童养媳童养媳

专家认为,应该明确,当代“童养媳”与旧社会的“童养媳”有着根本的不同。旧社会出现“童养媳”,主要是因为很多家庭陷入赤贫养不活孩子,而坪洋村的“童养媳”现象则主要是因为:“出卖”孩子的家庭仍存在“重男轻女”偏见,而收养孩子的地区由于位置偏僻难讨媳妇。而且,2010年也基本不存在旧社会打骂、虐待“童养媳”的现象,很多家庭对“童养媳”爱护有加。

但是,不少专家对“童养媳”现象表示了愤慨。福建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郭延说,“童养媳”现象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有关条款,侵害了妇女儿童权益,对人性是一种摧残。基层组织应加强对“童养媳”尤其是未婚“童养媳”的教育,鼓励她们婚姻自主。作为“童养媳”要掌握自己的命运,不要用一生的幸福来报答养育之恩。

法学专家则给“童养媳”问题定性为“黑收养”。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林丹认为,《收养法》规定,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外,收养人必须本身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坪洋村这种“黑收养”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收养人精心抚养了“童养媳”,但“童养媳”在法律上对他们却没有赡养的义务。有的“童养媳”在收养人年老后也尽了赡养义务,但在法律上却不能参与继承等等。

而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却显得有些消极无为。东海镇党委书记陈清水认为,坪洋村的“童养媳”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童养媳”自由恋爱的比较多,但也有为报答养育之恩,和“哥哥”结婚的。对此我们没有权力干预,只要她们口头表示自愿,我们就要给她们办结婚手续。

专家认为,产生“童养媳”现象的根源是当地经济落后,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发展经济。福建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严正说,经济发展了,姑娘愿意嫁进来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当务之急是全社会要关注这一特殊群体,要尽量帮助“童养媳”找到她们的亲生父母。对一些未婚的“童养媳”,要鼓励她们自由恋爱,否则还会有类似朱秀美的悲剧上演。

相关新闻

10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多次出逃失败,并相继生下子女。2016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

此事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舆论关注。马泮艳的婚姻到底合不合法,“丈夫”甚至“童养媳”的问题能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有律师告诉记者,这篇报道转发到业界同行群内,并引发了不少讨论。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我们的十年    下一篇 大连市第三十五中学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