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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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法院是一个有着五十多年历史的基层法院。1953年8月22日,随着普陀县的成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普陀县人民法院。1987年普陀县改置普陀区,普陀县人民法院也相应更名为普陀区人民法院。从1953年成立至今,该院已从建院初的5人,年收结案几十件,发展到如今全院有在编干警96人(含事业编制5人),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执行裁决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审判保障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等十六个部门以及六横、桃花、虾峙、朱家尖四个派出法庭及一个巡回法庭,年收结案件6000件左右。全院现有的法官绝大多数为法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32人。
普陀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受理、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等、且由本院管辖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办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检察建议。
(四)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和指定管辖案件。
(五)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仲裁、非诉行政案件。
(六)接受外地法院依法委托的执行案件。
(七)针对案件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各类司法建议。
(八)按照干警管理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
(十)承办和执行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一)立案庭
负责本院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工作;审查并决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负责庭前准备和司法救助工作,负责本院诉讼案件的流程管理;处理来信来访,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做好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民事纠纷案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巡回审判定期制的具体落实,指导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商事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等特殊类型案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五)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离婚纠纷和物业纠纷等类型案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六)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审理新区建设中产生的其他相关民商事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由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审查并决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八)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理中院指令再审和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收集违法审判线索;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九)执行局
统一管理、协调、指挥本院执行庭(执行实施庭)、执行裁决庭及基础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并指挥、协调法警大队参与执行工作。
(十)执行庭(执行实施庭)
具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依法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办理诉讼保全、出入境报备等有关执行事宜。
(十一)执行裁决庭
对相关执行案件依法讨论,作出裁决;对执行庭和人民法庭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执行庭和人民法庭相关案件的请示进行答复,并统一办理向上级法院请示事宜;办理执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公务;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图书、办公自动化、法制宣传等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审判保障中心
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和服装、车辆等专项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其他行政后勤事务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和院机关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承办其他有关工作。
(十四)政治处
负责本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制订并落实干部学习教育培训计划;了解干警思想动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考察考核干部,办理党组决定的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具体事项;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干警职级调整,以及其他职称评定的具体申报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管理编制,负责增编补员的具体事宜;管理干警考勤和岗位责任制考核;办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人事统计、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承办其他有关事项。
(十五)监察室
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十六)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审理、执行进行监测、分析、统计;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绩效考核;负责审判信息管理等工作。
(十七)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履行警卫、值庭,看管、押解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职责;配合执行局等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本院机关秩序;组织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十八)巡回法庭
走访辖区各街道、社区,通过巡回办案、上门指导、定期巡访、社区接访、电话解答咨询等方式,积极参与调解社区内发生的简易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
(十九)派出人民法庭
本院共设四个派出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和执行本辖区各类民商事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多年来,我院坚持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结合普陀区域特点和各个历史时期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认真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努力在审判工作上下功夫,在司法改革上迈大步,在队伍建设上见力度,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普陀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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