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地址
- 龙湾行政中心区龙江路(瓯海大道旁)
- 电话
- 0577-56980567
- 状元法庭电话
- 0577-86882022
目录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和上一级法院指定由该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受理不服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本院提起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现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纪检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司法警察大队等15个机构,辖一个人民法庭(状元人民法庭),另外还设有下属事业单位审判事务管理中心。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统计和信息、宣传、调研等工作。
(二)政治处
协助党组抓好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及干部、职工的考核、晋升、评定和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监察室(纪检组)
配合纪检组做好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会同政治处做好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履行其他监督职责。
(四)立案庭
负责由本院管辖案件的立案工作;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支付令案件、司法确认案件,负责立案调解工作;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法庭的信访、立案工作进行指导。
(五)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自诉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与刑事审判工作相关的事项。
(六)少年刑事审判庭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其他由少年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做好少年犯庭审后的延伸帮教工作;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本院辖区内所有离婚案件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各类商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与商事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九)金融审判庭
集中审理涉金融案件,同时承担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事务工作,开展金融法律问题调查研究,进行金融审判动态分析,提出司法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金融审判经验。
(十)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各类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办理与行政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一)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各审判庭申请移送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执行局下设三个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二)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工作和办理本院提起再审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他案件;办理执行异议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和审判绩效工作;办理与审判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三)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犯人;维护审判秩序;做好内部保卫、武器维护、协助执行等工作。
(十四)状元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法庭分管辖区内的一般的民事(不包括离婚案件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商事、刑事自诉案件;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十五)审判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法院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法院各项经费、办公用品保障和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服装、诉讼费管理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日常接待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民商事案件:
1、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在温州地区,以及争议标的金额不满人民币3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温州地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2)当事人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即本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受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状元法庭直接受理立案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被告住所地在状元法庭辖区的民商事案件,由状元法庭直接立案受理。
(1)状元法庭辖区为:状元街道、蒲州街道(包含高新园区)、温州工业园区;
(2)下列案件如属于状元法庭辖区的则由龙湾法院立案庭受理立案: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离婚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案件。
二、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管辖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以及犯罪地在本院辖区的自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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