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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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侨联领导机关是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省侨联现为第六届委员会。江苏省侨联机关设有办公室(组织人事部)、文化联络部(侨情研究室)、经济科技部(权益保障部)、机关党委,管理省华侨经济文化交流中心;组建了省侨商总会、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省侨界专家委员会、省侨界法律顾问委员会及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省侨界青年总会、省华侨书画院、省华侨艺术团、省华侨历史研究会(筹)等;建有《江苏省侨联网》(https://www.jsql.cn)、《江苏省侨商总会网》(https://www.jocef.org.cn/)、《江苏省华侨公益基金会网》(https://www.jsshqjjh.com)、《江苏省侨界专家委员会网》(https://www.jsql.cn/professionalleague/pages/index.aspx)、《江苏省侨界青年总会网》(https://www.jsql.cn/youthleague/pages/index.aspx)、《江苏省华侨书画院网》(https://www.jsql.cn/hqshy/pages/index.aspx),编辑出版《江苏侨联》、《江苏侨联(海外版)》、《江苏省侨商总会会刊》、《江苏省华侨书画院院刊》等刊物。
江苏省侨联的根本宗旨是以侨为本、为侨服务;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基本任务是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
今后一个时期,江苏省侨联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坚持群众性、民间性、涉外性、统战性,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积极拓展海外工作和新侨工作,充分发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把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形成海内外中华儿女为共圆中国梦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为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侨联第六届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史宇
江苏省侨联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党组成员镇翔
江苏省侨联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党组成员宫琳
江苏省侨联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黄维
江苏省侨联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李琨
江苏省侨联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张辰宇
江苏省侨联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曾焕沙
第一条 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江苏省侨联)是中共江苏省委领导的,由全省归侨侨眷、在苏华侨华人等侨界群众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侨界群众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江苏省侨联接受中国侨联的指导,承认《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江苏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可称为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行使《章程》规定的本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江苏省侨联的领导机关是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四条 江苏省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五条 江苏省侨联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六条 江苏省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聘海外知名人士担任省侨联荣誉职务;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七条 在苏华侨华人代表性人士,可以提名担任江苏省侨联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江苏省侨联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章程》和本规定,制定本级侨联的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江苏省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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