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
- 中文名
- 中国跆拳道协会
- 外文名
- 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중국태권도협회
- 简 称
- 中国跆协
- 英文简称
- CTA
目录
该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该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该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该团体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申请加入该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该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团体的意愿;
(三)在该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该团体发给会员证。
(一)该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该团体的活动;
(三)该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该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获得该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该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执行该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该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该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该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该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该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该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该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该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该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该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该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该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该团体领导人;
(六)决定该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该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该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该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该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该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该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该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该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该团体主席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该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该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该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