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委、省监察厅
目录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委、省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市地党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省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地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直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山东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中共山东省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中共山东省委员会通过,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本届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山东省委常委李法泉任山东省纪委书记。
山东省纪委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内设18个职能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18个职能部门中,纪检监察室8个,进一步调整每个室工作联系部门、单位分工;综合部门10个,包括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省纪委监察厅所属事业单位4个,包括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网络举报管理中心)、廉政教育中心、电化教育中心。省纪委监察厅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33个。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一般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
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
来访接谈和记录;
来电接听和记录;
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三、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最早是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条款,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1933年,党中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0年1月7日,中共山东分局成立了以许世友为书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8年末,中共山东分局改为中共山东省委员会之后,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易名为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1月2日,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共山东省第二次党代会作出成立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以赵健民为书记的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1958年1月,中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山东省委监察委员会。“文革”开始后,党的监察工作被全盘否定,活动全部停止。1967年2月,省委监察委员会被取消。
“文革”结束后,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在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恢复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7月19日,根据中央要求,中共山东省委宣布成立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小组,同时设立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小组办公室,全省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工作正式启动。1979年3月7日,山东省委决定成立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书记苏毅然兼任省委纪委第一书记。随后,各级党委纪委陆续重建,山东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全面恢复重建。1983年6月16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中共山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7月22日,根据党的十二大修改后的《党章》规定,省第四次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各地市及县(市、区)召开的党代会也都选举产生了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省形成了完整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织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国发〔1987〕7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监察厅的通知》(鲁政发〔1987〕117号)要求,1987年11月9日,山东省监察厅正式成立,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1993年2月5日,根据中央要求,省委常委会议确定:省纪委、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双重领导体制。此后,各地市及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也都实行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新体制全面建立。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