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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自1951年7月成立。法院内设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立案庭、政治处、办公室、行装科、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下辖海滨、飞竹两个派出人民法庭。
地址
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
邮编
350600
电话
0591-26831314
传真
0591-26853800
立案咨询
0591-2683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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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法院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自1951年7月成立,已历六十余载。法院内设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立案庭、政治处、办公室、行装科、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下辖海滨、飞竹两个派出人民法庭。

内设机构

1、立案庭

(1)审查民事、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查和受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处理来信、来访;负责上诉案件的移送;对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案件在开庭之前由本庭调解法官调解结案;负责司法专邮。

(2)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立案工作业务会议,总结交流立案工作经验,调查研究立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审判管理模式改革,研究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3)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2、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判第一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军人危害国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除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及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刑事一审自诉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就本庭刑事案件审理问题,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3)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刑事犯罪审判业务会议,编写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信息和宣传材料,总结交流刑事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与问题。

(4)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3、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除外);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自然人之间的非商事行为而为的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商事案件除外);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就本庭案件审理问题,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3)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民事审判业务会议,编写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信息和宣传材料,总结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事审判政策和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与问题;指导派出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

(4)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4、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判国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包括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作、经营、外贸代理、农村承包以及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国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贸易欺诈、票据、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企业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以及破产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就本庭案件审理问题,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3)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商事审判业务会议,编写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信息和宣传材料,总结交流商事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商事审判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5、行政审判庭

(1)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属本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就本庭案件审理问题,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3)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行政审判业务会议,编写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信息和宣传材料,总结交流行政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行政审判政策和行政诉讼法执行情况与问题。

(4)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6、执行局

(1)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外地委托执行工作,处理执行工作中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2)依照有关规定就本庭案件审理问题,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3)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业务会议,编写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信息和宣传材料,总结交流执行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办理外地法院委托的协助执行事项。

(5)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7、审判监督庭(加挂审判管理办公室牌子)

(1)负责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由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的其它各类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进行再审;审判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本院业务庭的审判工作;开展相关审判业务的调研指导及协调;承办其他应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的工作;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评定、检查工作。

(2)依照有关规定就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3)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业务会议,编写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信息和宣传材料,总结交流审判监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审判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4)负责上级法院督办案件的处理和答复工作。

(5)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8、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审理第一审涉及林业、环保、矿产、水土资源等生态环境类刑事、民事案件,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9、飞竹、海滨人民法庭

(1)依法审理本庭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2)就本庭案件审理问题,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3)负责组织参加上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业务会议,编写与本庭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信息和宣传材料,总结交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事审判政策和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和问题;指导辖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4)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庭办理的事项。

10、法警大队

(1)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制定和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负责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装备管理、警务工作。

(2)负责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和执行活动;参加上级法院统一组织的重大警务活动;维护本院机关秩序。

(3)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大队理的事项。

11、监察室

(1)负责本院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协同院党组检查全院党组织、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本院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纪律的情况。

(3)开展对干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和职业道德的教育;配合党组织对本院党员进行党规、党纪和党性的宣传教育,协助院党组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表彰为政清廉的典型,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4)按照受理权限,调查处理本院党员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5)受理本院党员的申诉和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对党组织、党员的控告和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检举、控告;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6)承办区纪委、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和院党组交办的事项;办理其他应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

12、政治处

(1)负责本级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院党组的会务工作。

(3)协助院党组管理干部队伍和干部的奖励、表彰工作。

(4)协助院党组开展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资福利等人事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6)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负责法警警衔评定和管理工作。

(7)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处办理的事项。

13、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2)负责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的会务;督办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来信、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4)负责机关公文处理、保密、密码、机要通信、法院印章管理、文书印刷和收发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5)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室处办理的事项。

(6)负责调查、研究本院审判工作全局性方针、重大政策及重大理论问题;分析、掌握本院工作动态,总结推广审判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的建议,适用法律政策请示。

(7)组织指导、协调本院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和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每年度优秀调研文章及优秀裁判文书的汇编出版工作。

(8)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等的编辑以及本院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9)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司法改革办公室日常事务。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办理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本室处办理的事项。

14、司法行政装备科

(1)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等财务工作,指导监督诉讼费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本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科学技术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装备工作。

(2)负责本院的车辆管理工作。

(3)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15、审管办

(1) 负责全院审理、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审限跟踪监督工作,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2) 负责全院审理、执行案件结案的审核、确认等结案管理工作,对审结生效并归档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评检查。

(3) 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包括诉讼费用收取和执行款物交接的检查)工作,评定案件质量等次,界定案件差错并认定差错责任;负责优秀案件和优秀法律文书的筛选、初步评定工作。

(4) 负责案件质量、效率的统计、分析、评估、上报、通报和决策建议工作,并就有关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5) 负责审判部门和法官的审判业绩考评和司法档案管理工作。

(6) 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

(7) 对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收集、梳理、通报、反馈,提出决策建议。

(8) 承办院长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确保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规范操作和高效运行。

领导班子

1、朱    玲(党组书记、院长):主持全院工作,主管政治处、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科工作。

2、周庆清(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负责纪检工作,分管检察室工作。主管党建工作,在院长外出时主持全院工作。

3、郑灼琼(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

4、黄    宏(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海滨人民法庭、飞竹人民法庭工作。

5、陈雄文(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负责政治处、院司法改革工作,协助院长分管司法行政装备科工作。

6、林剑辉(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分管立案庭(负责信访工作)、执行局(庭)、司法警察大队工作。

7、李    然(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

8、马榕武(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负责执行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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