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名称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344号
- 邮编
- 572000
- 电话
- 8886607688866912
- 成立时间
- 1991-11-01
目录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审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四)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又属于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领导、管理和指导本院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本院调查研究工作,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七)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本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装备科:负责制定本院财务管理、装备管理、诉讼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院后勤管理和干部工资福利等日常工作,协助法警支队对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执行公务活动;负责本级法院通信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及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及发放;负责基层人民法庭物质基础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
办公室:协助院长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督办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全院印章、统计、文书、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会议准备、材料和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政治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工作制度;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人事、编制、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院院党员和干部的奖励惩处考核呈报、年度考核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等管理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负责法官职业道德考评档案和考评卡,收集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察科:负责本院监察工作。监督、监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立案庭: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受理诉讼和非诉讼来信来访综合分析告诉申诉信访情况并反映信息;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核算案件诉讼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查;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指导本院基层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立案工作事宜。
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等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指令本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案件、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涉侨、涉港澳台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指令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证券、股票、金融债券;审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上级法院交办的或指令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指导本院人民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执行局 在中院执行局的统一领导下,执行本院第一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裁决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旅游审判庭:审理涉及旅游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景点观赏或其他相关服务的旅游合同纠纷;审理旅游经营活动中炒买炒卖住房、旅游产品等纠纷;审理出售假冒伪劣旅游产品以及旅游经营过程中强买强卖、非法收取回扣等损害游客利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审理涉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其他纠纷;协调、指导四个法庭涉及旅游案件的审判工作。
交通审判庭:联同交警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工作,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负责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专门审理。
少年审判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审理青少年和部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开展调查研究,研究青少年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青少年审判经验,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水平,及时做好青少年审判信息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推进青少年审判改革,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城区小额债务法庭:审理支付令案件(金额不限)、买卖合同案件(追收结欠贷款类)、租赁合同案件(追收房租、水电费类)、物业服务合同案件(追收物业管理费类)、电信服务合同案件(追收话费类)、劳务(雇佣)合同案件(追索劳务报酬类)、承揽合同案件(追索承揽加工报酬类)、服务合同案件(损害消费者权益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不太复杂、标额在5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太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法官将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诉前调解。受理的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崖城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民事、刑事自诉案件和执行本院审判生效的裁判文书;负责法庭辖区调解会的业务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
天涯法庭、海棠湾法庭、吉阳法庭
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实施审判流程管理;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负责考核本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负责组织本院庭审考评工作;负责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其它审判综合管理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本院机关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研究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工作制度。负责文件草拟、发文审核、规章制度规定、会务组织等文秘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调研、宣传工作,以及收集、报送信息工作,及时向院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负责资料室和阅览室的管理,健全借阅制度。负责局域网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琼委[2001]15号)精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的要求,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完善职能配置,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体制。
近几年来,我院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维权岗”、“海南法院系统优秀集体”;
2008年省高院给予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2011年“司法作风转变年”活动先进单位;
2012年获得“2011─2012年全省优秀法院”;
2012年获得“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
2013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保胶护林先进集体”、“市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等殊荣;
我院先后有百余人次立功受奖,有5名法官分别获得“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办案标兵”、“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的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