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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是为青少年群体提供帮助、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的社会公益机构,是大连共青团公益服务平台。主要业务范围面向国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项目及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才的各项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助学、助病、环保教育、国际青少年友好交流与合作等公益活动,实现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服务的宗旨。市青基会2012年获得5A级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大连希望工程项目荣获我省首届"辽宁慈善奖",2011年、2013年分别获得全国希望工程最有影响力奖。

目录

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是为青少年群体提供帮助、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的社会公益机构,是大连共青团公益服务平台。主要业务范围面向国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项目及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才的各项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助学、助病、环保教育、国际青少年友好交流与合作等公益活动,实现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服务的宗旨。市青基会2012年获得5A级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大连希望工程项目荣获我省首届"辽宁慈善奖",2011年、2013年分别获得全国希望工程最有影响力奖。

中文名
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外文名
Dal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基金会类型
公募
基金范围
地方性
会    址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赵强
原始基金额
400万
成立时间
1994年








宗旨

服务青少年全面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业务范围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 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帮助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开展援建希望小学、希望书库、希望电脑室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五)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六)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开展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国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间合作。

成立意义

自1994年实施希望工程项目至今,市青基会累计筹集善款超过1.8亿元,募集捐赠物资价值超过2600余万元。援建了222所希望小学(辽宁省内192所,外省市30所),资助了10万人次的贫困学生读书,为北三市、旅顺、金州、长海等地援建希望图书室412个,为市内部分农民工子女学校图书室添加图书10万余册,援建38个希望电脑室,援建希望厨房23个,义务培训希望小学教师600余人,为4300余名贫困大学新生、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送上学、春节火车票,组织4200多名农村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参加科技、环保、军事、体育等夏令营活动。

理事成员

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会长:
赵宏女团大连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常务副会长:
张延松男团大连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振国男大世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明楠男大连鹏生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
邵新男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盛之男大连电视台副台长
张田收男大连日报社副总编辑
赵毅男大连半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振江男大连报业集团副社长兼大连晚报社总编辑
黄晓东男新商报社副总编辑
富彦斌男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会
理事长:
赵强男大连市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
副理事长:
王爽瑛女大连东达环境集团副总裁
刘凤兰女大连祥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友一男大连汉宇企业集团董事长
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林男团大连市委学校部部长
王雷男大连吉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运河男大连市教育局职教处处长
刘舫女大连市外事办公室亚洲处处长
刘广秀女团大连市委少年部部长
刘立树男大连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事处处长
李华女大连晚报社副总编
吴广平男大连广播电视台副总编兼总编室主任
吴建新男大连东芝有限公司总务部部长
罗力彦女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
栾月敏女大连日报社专职编委
袁学庆男大连市青少年教育保护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监事:
李瑞和女团大连市委纪委书记
周春美女大连市希望办退休副主任
戴悦男大连市审计局财政处处长
秘书处
秘书长:
赵强(兼)
副秘书长:
孙强男大连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副主任干事
董春男大连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副调研员干事
大连市希望工程办公室
主任:
赵强
干事:
孙强董春孙野

组织机构

活动宣传部职责:
负责大型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捐赠方的善举进行报道,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善举报道,感染全社会共同关注困难青少年群体;负责对需要帮扶救助的困难青少年进行宣传,引起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他们;多方面、多渠道、经常性的了解困难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和要求,正确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策划及组织实施大型募捐活动,协同业务部门开展相关筹资活动;负责建立国内合作筹资项目库,制定国内筹资项目计划书,负责国内项目的洽商、谈判、合作协议的签署及部分项目的实施。
综合服务部职责:
负责困难青少年服务中心救助资金、运营资金的管理使用、核查审批工作和财务核算、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困难青少年服务中心办公用品采购、办公车辆维护、后勤服务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区市县分困难青少年服务中心运行资金划拨、审计工作;负责受理困难青少年服务中心服务投诉、服务监督工作等。
资助管理部职责:
负责统计全市困难青少年群体情况,建立帮扶救助档案;负责制定困难青少年群体帮扶救助细则,审核并发放助学金、奖学金、重大疾病补助金等;负责管理资助的困难青少年档案归档整理工作。

志愿队职责:
负责全市希望工程志愿者的管理、组织、协调、调动工作;负责市青基会开展各项大型活动的志愿者选拔、调度、安排工作;负责希望工程各志愿队的协调工作。
募捐箱管理部职责:
负责全市希望工程募捐箱的管理工作;负责募捐箱内零钱的集中、清点、入库工作;负责全市希望工程募捐箱的维修、布放工作。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大连市青基会”。英文译为“Dal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DLYD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性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辽宁省大连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我市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辽宁省委。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 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帮助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开展援建希望小学、希望书库、希望电脑室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五)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六)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开展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国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间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0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共青团辽宁省委、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共青团辽宁省委、发起人、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辽宁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义务:
(一)理事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本青基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漏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三)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大连市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理事应当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五)承办本基金会委托的事务;
(六)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选择独立的会议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和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辽宁省民政厅、共青团辽宁省委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如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其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理事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届期满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机构日常工作情况。
(三)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大连市青基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三十条大连市青基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共青团大连市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大连市青基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在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加速中国青基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青少年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或业务顾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中国青基会等机构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四)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五)资产保值、增值;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
(一) 通过网络面向海内外筹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购买债券、基金;
(三) 根据宗旨在全省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应取得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仪式。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通过辽宁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辽宁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辽宁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辽宁省民政厅、共青团辽宁省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共青团辽宁省委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大连市青基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共青团辽宁省委审查同意。经共青团辽宁省委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2月大连市青基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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