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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

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是由大连市辖区内海洋渔业企事业单位和海洋渔业工作者自愿发起参加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下的全市海洋渔业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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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是由大连市辖区内海洋渔业企事业单位和海洋渔业工作者自愿发起参加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下的全市海洋渔业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简介

大连市海岸线长,渔业资源丰富,渔业总量大,从业人员多,渔业是全市农村的优势产业,在国内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提高我市海洋渔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行业自律,实现渔业企业及渔民自我保护,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必要组建渔民的自律组织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具体说:

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渔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我市广大海洋渔业战线干部群众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海洋和渔业的方针政策,发挥优势,开拓创新,面向两个市场,依靠科技进步,加速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水产品市场购销两旺,渔业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渔业成为县域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在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了越来越突出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给渔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严峻挑战,出现了资源环境公共利益和渔业生产经营者及渔民个体利益间的矛盾冲突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客观上需要市场主体即海洋渔业企业及渔民个人加强自律管理,而行业协会则是自律管理的一种好的实现形式,是企业群体的代表,是继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之后的又一种调控机制。国外将行业协会这种社会组织称之为除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并作为政府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赋予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在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都提到鼓励和支持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加快全市现代渔业建设的步伐,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还需要借助海洋渔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凝聚渔业企业及广大渔民,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整合资源、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优势,畅通产、供、销渠道,加快渔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步伐。

二是渔业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由于一些渔业企业对世贸规则还不够熟悉,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往往各自为战,单枪匹马闯市场,缺乏整体优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适时提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并要求“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这些规定对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的诞生,以及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海洋渔业协会成立后,通过发挥其管理和协调作用,及时传递国际水产品经贸动态,提供各项适应WTO规则的供给、需求及市场价格变动等预测预报,组织全市渔业企业在生产销售量、价格、开拓市场、售后服务等方面采取联合行动,促进其与国际市场接轨;组织渔业企业和广大渔民学会运用规则保护自身利益,避免贸易摩擦;还可代表企业和渔民参与国际间谈判,表达他们的意愿,抵御国家壁垒所带来的风险,从组织和制度上提高渔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是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需要。海洋渔业协会是政府联系企业和渔民的桥梁,既可代表本行业和广大渔民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又能把企业、渔民迫切需要解决而政府部门不该管、不便管和管不好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承担起来,有效地把本行业相关企业和渔民联合起来,实现生产、加工、流通的有机统一,推进渔业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降低流通成本,为执行国家政策,推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提供组织上的支持。

四是解决我市渔业发展中一些突出问题的需要。诸如国内外市场对水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进一步提高生产者的认识,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督检测体系,加大市场监督力度;面临新的海洋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相继生效后,部分捕捞渔民生产效益下降的形势,如何落实国家转产转业政策,加强对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在海水增养殖业传统生产水域受到城市功能调整的影响而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如何搞好渔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针对远洋渔业规模不断扩大后出现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涉外事件的发生;从渔业及渔民长远利益出发,如何做好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等等。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除了依靠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宏观指导,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发挥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渔业指导、自律、协调和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组建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的客观需要。现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涉外事件的发生;从渔业及渔民长远利益出发,如何做好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等等。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除了依靠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宏观指导,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发挥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渔业指导、自律、协调和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总之,组建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的客观需要。

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的任务

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的任务,概括起来有两项,一是向政府反映本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从事公益事业,为本行业、本专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具体来说要发挥好以下四个作用:

(一)发挥好海洋渔业管理部门的助手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政府的职能将进一步转变为依法行政,大量的社会公益事业要交给社会去做。这就要求海洋渔业协会能按照自己的职能承担一些工作,即围绕海洋渔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行政转移或委托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与企业和生产者联系广泛的优势,承上启下,宣传好党和政府关于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并为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创造良好条件;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渔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了解和掌握海洋渔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分忧,为会员解难,成为海洋渔业管理部门的得力助手。

(二)发挥好政府决策机构的参谋和智囊作用。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现代渔业的需要出发,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谋求行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要广泛接触渔业企业和渔民群众,了解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加强世贸规则的宣传,广泛搜集、认真研究发达国家渔业贸易规则及产品质量标准,积极应对个别国家针对我市水产品出口设置的贸易和技术壁垒,帮助企业和渔民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组织会员单位带头执行国家水产品标准,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建立生产、经营的同业会和营销网;根据国际水产品市场发展趋势,协助企业大力提升渔业科技创新与应用水平,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建立水产品出口基地,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发挥好加强国际民间渔业交往的纽带作用。海洋渔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扩大我市渔业与先进发达国家渔业的交往,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把国外的一些好经验引进来,进一步提升大连渔业的素质、地位和影响;要针对国际海洋管理变化带来的渔业外事纠纷增多,尤其涉朝、涉韩越界捕鱼问题更为突出的情况,积极开展民间协调,协助政府做好渔业纠纷和海损事故的处理,维护我市渔民合法权益。

(四)发挥好行业发展的凝聚和自律作用。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将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和加强与基层渔民协会的联系,引导企业和渔民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不同类型的渔业中介组织,把分散的、孤立的企业和生产者、经营者组织起来,及时将产业调整信息传达到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中,帮助他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减少盲目性,形成行业优势,提高竞争力。并通过加强渔业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推进现代渔业建设进程,为大连市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协会标志寓意

标志以“海”和“渔”两个字为设计元素,体现了海洋渔业的行业特征,中间有一条大鱼融入其中,四周有波浪相拥,寓意着团结互动、交流的协会气氛,整体形象鲜明。


协会章程

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章程
( 2007年5月25日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海洋渔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海洋渔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海洋渔业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海洋渔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管理和海洋渔业技术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海洋渔业信息服务;协助执行政府间的海洋渔业协定,发展同国内外(地区)海洋渔业界的民间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推进大连市海洋渔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辽宁省大连市干部疗养院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和渔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
(二)对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海洋与水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谋求行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规章,规范行业管理,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四)开展行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沟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国内外(地区)民间海洋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合作与交流,调解贸易、海事纠纷,协调事故处理;
(六)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专业展览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七)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八) 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海洋渔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渔业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5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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