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名称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正义路8号
- 邮编
- 570206
- 成立时间
- 1991-02-01
目录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八)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九)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十)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二)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
(十四)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
(十五)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七)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1、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法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
3、市、县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在市县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省厅、局作被告的行政被告;国务院各部门或省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新类型疑难行政案件;
4、申请破产案件;
5、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6、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确认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7、环保类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
8、本院审结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9、依法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