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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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海洋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和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为了追求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增长,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使自然保护区受到的威胁和影响不断加大,有的甚至遭到破坏。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针对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高度重视,以坚决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张高丽副总理在201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强化监管,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抓紧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有力手段,是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认真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三、抓紧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检查
地方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要落实责任,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四、坚决整治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对于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环保、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和中科院华南植物园要将本地和本系统检查及整改等相关情况汇总后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分别向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和中科院等综合管理和主管部门报告。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五、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生态破坏的不合理调整,应当予以撤销。擅自调整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其他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备案制度,开展事后监督。
七、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制度建设,研究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对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和水域等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加强管理,落实用途管制。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要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调查、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予以公告并勘界立标,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局
中科院
海洋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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