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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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就是对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当事人长期不起诉、判刑。对于“疑案”,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也出现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错误做法,造成了久押不决、超期羁押及冤假错案等不良后果。
自2003年11月开始,公检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其中,对于“疑罪从挂”所导致的超期羁押问题,有关文件要求“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疑罪从挂”案都不是个案。而造成此种现象的缘由,更是早被观察者所指出,一是司法机关迫于某种压力,进而对案件“拖而不决”;二是为了避免出错,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推诿,进而制造“留有余地”的“疑罪从挂”。
公检法机关开展的“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在进行,“疑罪从挂”案仍会存在,最大缘由是没有建立起对“疑罪从挂”案件中司法人员的追责制度。当然不是说,现实的司法制度中并无相关约束,而是此种约束太过于粗线条,难以构成如影随形的威慑力。
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对公民人身羁押或者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出台意义
现实中,某些刑事案件甚至几年、十几年没有最终结论,而案件当事人却只能无奈忍受,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和途径。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其中很多刑事案件长期处于“疑罪从挂”状态,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基于该原因,两高专门明确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使刑事赔偿标准和类型更加清晰。应该说,在之前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专门列出“疑罪从挂”获赔的具体情形,目的正是在于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又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保障。
两高进一步明确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无疑迈出了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一步,改变了之前单一的评价和衡量标准。对于公民个体而言,面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个人权利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司法权被错用甚至滥用,后果不堪设想。从这个方面来说,权利的伤害不能仅仅以结论定性为认定标准,即便是案件久拖不决、搁置一旁,“疑罪从挂”也已然灼伤了公民权利。那么,赋予公民权利更多的救济方式,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进行平衡,必然能够体现出法治的内涵和要义。
2016年5月9日,因遭错判被羁押近7年,后又被法院“遗忘”20年的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农民王玉虎,收到了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给予王玉虎人身自由赔偿金55.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在王玉虎户籍所在镇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金额总计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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