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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肉

国家储备肉是指商务部在全国各省市设置的活猪储备和冻肉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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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肉是指国家商务部在全国各省市设置的活猪储备和冻肉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储备肉实际上是流动管理的,既包括活猪,也包括冻鲜肉。

管理

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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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肉是流动管理的,既包括活猪,也包括冻鲜肉。

国家对储备活猪的生产基地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政府会对这些基地给予补贴,1万头储备猪的财政拨款达30万元,因此一旦政府要调用储备肉,基地就必须提供出额定的数量来。

如果全部采用活猪投放市场操作起来困难很大,因为基地里的活猪体重满60公斤的数目很可能不足额,这时就要以冻鲜猪肉来代替。所以,除了活猪储备,还设有一些中央储备肉冷库。

在中央储备肉冷库-18℃的环境下,存放的猪肉保质期是6个月,不过储备冻肉并不是冻了6个月的肉,而是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不停更换的流动的冻鲜肉,现在在各大超市里买到的猪肉都是这种冻鲜肉。

生产管理

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储存管理

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质量管理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申报审批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

冷库资质条件

《冷库资质条件》对承担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的环境、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人员及资信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要求

为规范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以下简称“冷库”)的管理,促进冷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指导冷库消除潜在的不良因素,确保国家储备冻肉符合品质卫生安全要求,为适应我国肉类食品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市场对肉品安全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该标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冷库资质条件》对承担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的环境、设施设备、管理安全、人员及资信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冷库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冷库应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二、冷库的环境要求

(一)冷库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应无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医院及养殖场等场所;应位于交通便利、有较强的中转、装卸、调运能力的地方;用水、用电应满足生产、消防和生活的需要。

(二)冷库地面的整体标高应高于厂区地面的平均标高,排水系统完善通畅;生活区、生产区应严格分开;环境卫生应干净整洁,库区路面应平整无起尘。

三、冷库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3000(含3000)吨以上。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500(含500)吨以上;建设应符合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有合法的证明文件。

(二)建筑、设施设备、制冷系统应与库房面积和吞吐能力相适应,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应有防霉、防鼠设施;应配备自动温度显示记录装置;应配备检验和计量器具,并定期校检;库门、电梯门、柱子、墙壁和制冷系统管道等易受碰撞之处,应设有防护装置。

四、冷库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库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无异味;库内的工器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带入库区,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专人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库的冻肉应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证明;入库冻肉中心温度应≤-15℃;应设专职人员对入库冻肉的各类卫生检疫证明进行索证检查,并登记,同时查验运输车辆内的温度、卫生及冻肉的包装、温度和表面卫生;入库冻肉包装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标注冻肉的名称、净含量;b.应标注冻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并注明贮藏条件。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c.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d.应标注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号;e.清真冷冻牛、羊肉包装应印有清真标志;冻肉应专库或专垛储存,专人管理,标识明确;库内冻肉应合理堆码,堆码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负荷;库内货位堆码应符合以下要求:距冷藏间顶棚≥0.2m,距顶排管下侧≥0.3m,距顶排管横侧≥0.2m,距无排管的墙≥0.2m,距墙排管外侧≥0.4m,距冷风机周围≥1.5m,距风道底面≥0.2m;每垛均须明确标识,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库内冻肉应包装牢固、完整、清洁,标识清晰;应保证冷库库温稳定,库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昼夜库内空气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1℃,冻肉进出库的库温波动幅度不超过4℃;清真冷冻牛、羊肉的储存库应符合清真库的有关要求。

(三)库内应合理的分区并标识,便于操作、运输工具通过、设备检修和冻肉品质检查;冷库应及时清除冰、霜、水,库内排管和冷风机等要及时除霜;冷库库内严禁带水性作业。

五、冷库在安全方面要求

库内电器线路应定期维护,防止漏电;消防应符合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应建立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和记录,防止制冷系统制冷剂的泄漏;应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并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六、冷库工作人员的要求

管理和作业人员应依据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生产及相关管理人员应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抽检,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患者,应调离岗位。

七、冷库资信方面的要求

应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及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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