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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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为应诉时间,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诉方在起诉中同时提出了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则被诉方必须在申请送达10日内对此作出反应并正式应诉,否则视为同意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应诉规定应诉则被视为放弃抗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起诉方要求立即采取救济措施。
披露程序也就是各当事方获得信息、收集证据的过程,披露方式包括书面证词、书面质询、出示书证、请求承认等。由于此类调查的时间比较紧,如果调查过程为1年,整个披露程序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披露过程中,行政法官可召开会议,处理各种申请事项或要求获得更多信息。对于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给予制裁。
披露阶段结束后的1个月为听证准备阶段,听证会可持续1天~几个星期。
听证会后,各方有最多1个月的时间准备供行政法官裁决时考虑的证据和材料。行政法官有约60天时间对听证会当中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进行考虑并准备作出初步裁定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的裁决包括被诉方是否违反了“337条款”,并规定被诉方如希望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进口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量。如果案件不涉及上述4种知识产权,行政法官还须裁决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了损害。同时,行政法官还会就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各方可以就行政法官的裁决提出申诉,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复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复审申请,也可主动决定复审。不提出申请则意味着放弃今后任何上诉的权利。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裁决进行复审,将会就复审范围和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进行复审,则行政法官的裁决在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45日后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会将其裁决及其依据呈交总统。总统可以在60日内出于政策原因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一旦总统同意,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成为最终裁定。
对于最终裁定的上诉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各方必须在作出最终裁定60日内提出上诉。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337调查”的处罚相比“双反”调查更为严厉。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在“337”调查中,提起申诉的原告企业一般都会要求美国采取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意味着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涉案产品在美国市场侵犯了知识产权,就有权禁止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或所有来源地的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仓储和宣传等行为。
近年来,小到电池大到家电,不少中国制造产品在美销售都受过“337调查”困扰,涉及中国手机也并非首次。早在去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曾对华为、中兴的智能手机、电子书等具有无线功能的消费电子设备及组件发起过“337调查”。
“337大棒”瞄向中国手机品牌,明说的原因是可能存在的手机专利之争,不能说的原因则是中国制造智能手机在全球市场的崛起。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6年5月5日宣布,对中兴、联想、索尼、三星等多家全球知名电子企业在美销售的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发表声明说,涉案产品是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可播放用户存储媒体文件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调查对象包括中兴、联想、索尼、三星、LG、HTC、黑莓、摩托罗拉。
声明说,新加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分公司今年3月24日提出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便携式电子设备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
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目前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亚洲国家(地区),尤其是中国、中国台湾省、马来西亚、日本和中国香港。其中我国涉案10起,我国台湾涉案8起。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
国内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护自身利益,避免遭受损失:
1.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防范风险
出口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
2.一旦涉案,要积极及时应诉
在被美国厂商起诉时,我国企业应及时、主动应诉。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以争取胜诉。
3. 寻求达成和解
为避免失去美国市场的损失,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必要时可考虑支付赔偿金与美国企业达成和解。
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增多,近些年中美之间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也在增多。针对这一情况,专家已经指出,中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时候,首先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积极在海外申请专利,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要善于并且敢于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应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频发的“337调查”不断敲响警钟: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而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利于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更有碍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的历史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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