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员
救生员〈Lifeguard〉是技术员工种,使命是水上活动的救护员,保障泳池及海滩使用者的安全,防止遇溺,救助遇溺者。因此,救生员必须要精于水性,有拯救技术,及最好考获拯救章等。要在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并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和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进行现场急救的人员。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起到“挽救生命、减轻伤残”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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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是深受中国人民喜爱且普及程度非常高的一项体育活动。另一方面,游泳也是一项危险性比较高的运动,极易发生溺水伤亡事故。近年来,中国游泳溺水伤亡事故呈逐年增加之势。据统计,中国每年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因溺水而死亡者达11万人之多,占青少年死亡人数的第一位。这跟游泳场所缺乏安全管理,救生力量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如果游泳救生及时,处置恰当,能为后续的救治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起到“挽救生命、减轻伤残”的关键作用。
截止2008年初,中国有游泳场所5万个,游泳救生从业人员却只有2万人,缺口达数十万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从业标准和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得不到提高,从业人员队伍极不稳定。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季节性非常强,暑假需求量比较大,全年开的游泳池没有几家。所以很多救生员不能作为全职,得不到发展。
1999年5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了《全国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和《全国救生员注册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游泳救生工作的人员实行等级证书制度,通过培训考核,可分别取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国家级游泳救生员证书,并对获得各等级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每年进行年审,各等级游泳救生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取得证书的游泳救生员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对证书予以重新注册。
2008年,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审定并颁布施行,正式将游泳救生员列入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游泳救生员证书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10号)和《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的通知》(游泳字[2009]144号),明确废止了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全国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和《全国救生员注册管理办法》,对游泳救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规定:凡经考试合格并获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同时获得2009年中国救生协会统一更新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游泳救生员必须同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方可上岗。自2010年起,各级游泳救生员应在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持两本证书到省级年审注册单位进行年审注册,年审注册以考核的方式进行,初级救生员进行技能考核;高、中级救生员进行技能和理论考核。与以往不同,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还将获得一个权益,就是在领取中国救生协会注册证书后,将享有中国救生协会联合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关公司强制性地为救生员办理的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自第一年获得《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之日起和每年年审注册之日起的12个月。
1、救生员必须持有救生员证才能上岗。
2、上岗时要检查救生器材是否齐备可用,并应放在固定的位置上,做到取用方便。
3、要明确游泳池深浅区,严禁不会游泳者到深水区游泳。
4、如有两个或以上救生员同时上岗,应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互相帮助,发现遇溺者应立即下水拯救,不得延误。
5、上岗时穿泳裤(运动裤),并提早10分钟上岗,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场地及器材是否齐备可用.工作时精神要集中,不得开小差,认真负责,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事故,防患于未然。
6、每节游泳课或游泳结束后要彻底清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定期进行业务技术学习,相互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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