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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软件行业协会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大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协会现已有700多个会员单位,是代表软件行业利益的社团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目录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大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协会经过十年的运作,得到了业界的认可,先后增设了多个分会:IT职业教育分会、项目经理分会、信息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会、BPO分会、软件工程师分会、LINUX分会、对日外包分会、软件行业协会中山区分会、嵌入式软件分会筹委会、国际软件质量联盟(SPIN)大连筹委、系统集成分会、互联网分会、DTP分会、教育信息化分会(筹)、数据录入分会(筹)、开源分会(筹)等。

协会现已有700多个会员单位,是代表软件行业利益的社团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企业服务、做政府支撑、促进产业发展"是我们的宗旨。现已获信息产业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受理"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及"信息工程监理资质认证"等项工作。

协会主要服务项目:

一、 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履行政府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做好"双软认定"、"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等工作。

1、 审批及管理软件企业"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 审批及管理国家三、四级、省级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

3、 负责"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认证培训与备案;

4、 审批及管理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二、 促进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商务合作,提供国内外合作信息,为企业寻找更多的商机;

三、 为企业提供行业政策、信息服务咨询,组织行业调研与统计分析,定期分布行业内动态等方面的信息;

四、 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协调行业价格竞争、协助政府制订行业政策等工作来规范的行业市场,推动大连软件产业发展。

五、 不定期的召开各类行业专题会议,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法定名称为:大连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S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大连地区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大连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华信大厦5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对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满足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在投融资、收购兼并、法律、财务、市场发展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

(七)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软件企业和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十二)总结交流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三)根据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四)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受理“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及“信息工程监理资质认证”。

(十五)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组成包括: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地区软件与信息服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自愿遵守有关的行规、行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行业行规等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协会专家顾问;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邮件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邮件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邮件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代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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