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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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4日18时许,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郭某某,头、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当天传呼过郭某某的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8年11月12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吉林中院提起公诉。
1999年12月8日,吉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6月17日,吉林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吉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3年3月13日,吉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吉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依职权决定对本案再审。
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吉林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吉强杀死被害人郭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检、辩双方请求撤销原裁判,宣告刘吉强无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原判、改判刘吉强无罪。宣判后,刘吉强被当庭释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告知刘吉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刘吉强无罪。
18年来3次被判死缓终被改判无罪的刘吉强,2016年5月25日向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提交了依法追究错案责任申请,要求依法追究在他被逮捕、起诉、判决、裁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
刘吉强申请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的责任。同时,要对错捕、错诉、错判、错裁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收下了刘吉强的“错案追责申请”,表示将尽快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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