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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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公司资产60亿元。公司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运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司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总工办、行政部、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企划部、建设项目部、安监部、景区管理部、经营中心、运输中心、营销中心、数字信息中心等15个部门,现有职工1500余人。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对旅游项目进行投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开发与经营;会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土地储备、整治、开发和整理;农业开发项目投资、造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项目投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现已拥有武隆县域内天生三桥、芙蓉洞、仙女山等世界自然遗产和国家5A级景区的开发经营权,拥有长松酒店、万祥酒店两家四星酒店,并持有假日酒店15%股份。
公司以“务实创新、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确立了“一年控股、二年见效、三年做大、五年上市”的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完整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升效益,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带动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不断将企业做大盘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014年7月,喀斯特公司以被告派拉蒙公司、一九零五公司违反合作协议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称,为快速提升旅游品牌,于2013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在《变4》电影画面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合作协议签署后,被告将其设计的拟植入电影中的“中国武隆”效果图发给原告,原告依约垫付了在景区的拍摄费用并支付480万元。首映式上,原告却发现影片中没有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导致观众从电影中无法得知武隆景区系外景拍摄地之一。
原告认为,对方构成根本违约,自己的目的落空。因此,派拉蒙公司作为影片的出品人、合作协议的授权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一九零五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和被授权方应共同履行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对该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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