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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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市残联)成立于1988年6月14日,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市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承担市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市残联由市委领导同志联系、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
1994年,成立了大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简称市政府残工委),2006年7月更名为大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残工委是市政府管理残疾人事业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设在市残联,承担日常工作。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由分管残疾人工作副市长担任。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目前,除市残联外,市政府残工委共有42个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及开放先导区也成立了残工委。
全市各区、市、县及先导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残疾人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均建立了残疾人组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残疾人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大连市共有各类残疾人33.9万,占人口总数的5.29%。其中,视力残疾人4.6万、肢体残疾人12.7万、听力残疾人4.9万、言语残疾人0.4万、精神残疾人3.8万、智力残疾人2万、多重残疾人5.5万。
(一)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 宏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 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残疾人社会保障、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 协助区市县党委管理县区级残联领导班子,培训残疾人事业工作者。
(六) 协助市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 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生活,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八) 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 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 承担市政府的其他工作。
1、广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发扬“自强文明、爱国奉献”的大连市残疾人精神。
2、依照法律和政策,维护本类残疾人合法权益。
3、关心广大残疾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代表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协助残联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4、举办好庆祝“全国助残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辽宁省和大连市“肢残人日”等活动,加强与健全人的交往,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5、介入业务工作。根据本类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残联工作实际,协助残联开展好各项业务活动。
6、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活动,开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技能培训班及康复、心理、法制等科学知识讲座,提高广大残疾人的自身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7、组织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新残疾人观。
8、建立残疾人骨干队伍,发现、培养年轻、优秀的残疾人,不断吸收新鲜血液。
9、巩固加强专门协会的国内外交流活动。
10、根据各类残疾人的不同兴趣、爱好,建立相应的活动组织,让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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