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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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区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乡(镇)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负责协调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区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设6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机关党总支)、政策法规处、民族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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