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名称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
- 邮编
- 410007
- 电话
- 0731-85798333
- 成立时间
- 1949年
目录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六)依法审判减刑、假释案件。
(七)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八)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九)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
(十)依照法律规定提执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和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一)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十三)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适用问题,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四)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社会公德。
(十八)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十九)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长沙中院现设有办公室、政治部(含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执行局(含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执行指挥中心)、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后勤服务处、信息技术处、纪检组(监察室),另设有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
长沙两级法院年审执结各类案件达6万余件,占湖南全省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1/5强。长沙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反家暴专项审判、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权、反执行规避、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
长沙法院的工作得到了各界的肯定,市中院连续十年荣获“全国法院系统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近三年来,市中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机关后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先进集体”、“全省法院民事审判业务指导先进单位”等各项荣誉100余项。基层法院中,雨花区法院、浏阳市法院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优秀法院”称号,长沙市为全国唯一拥有两家“全国模范法院”的省会城市。开福区法院被最高院授予“全国立案信访窗口先进集体”称号,浏阳市法院被最高院授予“全国首批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宁乡县法院被最高院授予“全国法院文明立案窗口”、“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岳麓区法院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天心区法院、长沙县法院、浏阳市法院等三家法院荣获“全省优秀法院”称号,开福区法院、宁乡县法院被湖南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望城区法院雷锋法庭被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评为“湖南省青年文明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