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60年02月
- 所学专业
- 法学
- 籍贯
- 安徽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中国人民大学
- 学位
- 博士
- 所属行业
- 教育行业
- 职务
- 法学院副院长
目录
| 1986年-至今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 描述:担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郑州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法制办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 |
| 日本立命馆大学访问学者(1991,1998) | |
| 首届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996) | |
| 新世纪优秀人才(2005) | |
| 中国人民大学先进工作者(2007) | |
| 北京市教学名师(2008) | |
| 百名法学家百场法学讲座“最佳宣讲奖”(2008) | |
| 2011年3月22日,在海南三亚影视明星大S的婚礼上,为大S和汪小菲担任证婚人。 |
| “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 胡锦光: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这也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国家理念和执政理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钓鱼执法”的做法显然与这一理念不相符合。 |
|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个人等均可以自主决策,这必定为民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 胡锦光: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个人等均可以自主决策,这必定为民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因为民主的实现是建立在利益主体可以自主表达利益,可自主决策的基础上的。对于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都予以充分尊重是民主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市场经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民主这一宪政理念的强化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没有独立性,自主性,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自主进行决策,从而不具备民主理念的制度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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