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名称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
- 嘉兴经济开发区中山西路177号
- 邮编
- 314000
- 电话
- 0573-82717052
- 成立时间
- 1984-1-10
目录
一、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
⒈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⒊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二、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⒉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且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注意】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⒊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备注:南湖法院、秀洲法院、嘉善法院、平湖法院及海宁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⒋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⒌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除外),包括专利纠纷案件及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备注:①南湖法院、秀洲法院、海宁法院及桐乡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②市中院辖区内发生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⒍公益诉讼案件。
⒎期货纠纷案件。
⒏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⒐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⒑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
⒒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⒓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⒔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⒉海关处理的案件。
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⒋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注意】★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当事人以嘉兴市海洋渔业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为被告提起的涉海洋渔业(含渔港渔船监督管理)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案件,由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嘉兴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海洋渔业(含渔港渔船监督管理)行政处理决定的非诉行政案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及其下属海事分支局、海事处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的非诉行政案件,统一由宁波海事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四、市中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⒈中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⒉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级别管辖参照民事案件的规定确定)。
⒋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注意】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⒍法律规定由中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由中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案件:
⒈生效裁判由中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向中院申诉的;生效裁判由中院作出的民事案件,一方为十人以上或者双方均为公民,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的。
⒉生效裁判由基层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已经过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当事人仍不服向中院申诉的;生效裁判由基层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的。
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市中院有权审理上级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七)市中院有权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法制宣传、新闻发布、文秘、信息、机要、保密、办公信息化、司法统计、档案及院志编纂等工作。
(二)审判管理处
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对案件审理执行进行实时监测、分析、统计;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审判业绩考核,法官业绩档案管理;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建设、维护和指导全市法院信息化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管理工作事项。
(三)干部人事处
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办理本院向市人大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出国出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机关录用、调配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法院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本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和规章的实施;负责岗位责任制和干警年度考核,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相关工作;负责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有关法官管理的事项。
(四)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表彰奖励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审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五)立案庭
对依法由市中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审理部分程序性争议案件;对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对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抢劫、诈骗、盗窃、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毒及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监督指导全市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三章、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第五章中的抢劫、诈骗、盗窃犯罪案件,第六章中的涉毒类及涉邪教犯罪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犯罪案件;监督指导全市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负责少年法庭工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八)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期货、票据等纠纷案件;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十)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十一)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十二)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市中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生效裁判的再审上诉案件;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十三)执行局
执行市中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审查裁定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实施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十四)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会办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或报请省高院;总结审判经验,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指导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本院并指导、协调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局等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
(十六)司法鉴定处
负责本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负责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办理其他的有关工作事宜。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诉讼费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及审判法庭的建设工作。
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机关有关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理本院外事工作事务;领导和监督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
许惠春: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浙江衢州人,研究生学历,院长,副厅,三级高级法官。
顾进良: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浙江嘉兴人,本科学历,副院长,正处。
徐静霞: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浙江嘉兴人,研究生学历,副院长,正处,三级高级法官。
陆建林:男,汉族,1959年7月出生,浙江海宁人,大专学历,纪检组组长,正处,一级警督。
章伯凌: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浙江诸暨人,研究生学历,副院长,正处,四级高级法官。
李忠平: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浙江平湖人,研究生学历,副院长,副院长,正处,三级高级法官。
吴建英: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浙江海盐人,本科学历,政治部主任,副处。
汪欣: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浙江杭州人,本科学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处,三级高级法官。
张惠谊: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浙江诸暨人,本科学历,执行局局长,副处,三级高级法官。
徐元芬:女,汉族,1964年7月出生,浙江桐乡人,本科学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处,四级高级法官。
近以来,嘉兴中院紧紧围绕市委建设“法治嘉兴”的部署和要求,以“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深化“八项司法”,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为“法治嘉兴”和“两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公正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职能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刑事审判,宽严相济惩治犯罪;强化民事审判,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强化行政审判,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能动服务大局,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城市有机更新,依法保障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法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深化司法为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创新完善便民利民举措,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努力缓解执行难问题,让打得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办案监管科技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廉政建设。
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与个人,中院先后获得“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两级法院共荣立省级集体一等功2次、二等功13次,法院干警共荣立省级个人二等功15次,为嘉兴市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取得平安建设“八连冠”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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