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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

尹鸿,1961年生,重庆合川人,文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影视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为媒介批评、影视传播。

目录

1982 年、1984年先后于四川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硕士学位

1989年于北京师范大学获文学博士学位

1984-1986年任四川大学中文系助教

1989-1999年先后任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艺术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系主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

1995年加拿大 York University 高级访问学者

1996年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

1999年任清华大学传播系、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讲授课程

影视艺术导论(本科)

电影文化(本科)

影视传播研究(硕士研究生)

电视节目形态研究(硕士研究生)

影视文化专题研究(博士研究生)

学术兼职

北京大学、北京电影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艺术研究院等机构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多家电视媒体顾问。

社会兼职

兼任中国电影家协会理论评论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特邀理事,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高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高校影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理事,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

先后担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办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以及中国电影“金鸡奖”评委。《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电影艺术》、《传播与社会学刊》等多家学术期刊编委。

学术成果

著有《跨越百年: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电影》(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当代电影艺术导论》(高教出版社2007)、《娱乐旋风——认识电视真人秀》(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尹鸿自选集:媒介图景·中国影像》(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新中国电影史》(湖南美术出版社2003)、《世纪转折时期的中国影视文化》(韩国学古屋,2002;北京出版社1997)、《尹鸿影视时评》(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世界电影史话》(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镜像阅读》(海天出版社1998)、《徘徊的幽灵—弗洛依德主义与中国二十世纪文学》(云南出版社1994)、《悲剧意识与悲剧艺术》(安徽教育出版社1993)等;

主要编著:《Media in China》(RoutledgeCurzon,2002)、《全球化与大众传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百年电影经典》(东方出版社2001)、《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等10余种。

出版《大电影产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悲剧》(昆仑出版社1993)等译着2部。

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0多篇,在各种媒介发表文化、艺术批评文章200多篇。

主编“新闻与传播系列教材?英文原版系列”(清华大学出版社)、“新闻与传播系列教材-翻译版系列”(清华大学出版社)、“媒介与娱乐产业译丛”(清华大学出版社)、“影视传播主流教材译丛”(华夏出版社)等多套新闻与传播、影视传播教材和学术译从。

主持 “中国电影发展战略”、“北京影视发展战略”、“十一五中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发展规划”等多项战略研究项目和若干中央和地方电视台、电视频道、电视节目的发展策略研究项目。数百部集电视节目和若干电视栏目的策划、艺术指导、特邀嘉宾。

获奖经历

曾获中国电影家协会金鸡百花电影节学术论文一等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两次获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两次获中国高校影视学会优秀学术著作一等奖。获清华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青年教学成果奖。先后获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先进教学工作者荣誉。

相关言论

2017年321日,电影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下文简称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重拳出击”,针对全国326家影院及院线涉及的“偷漏瞒报票房”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大力整顿。截止327日,已经有126家违法影院停业整改。

的确,“偷漏瞒报票房”市场乱象是电影产业的一大毒瘤,而《电影产业促进法》刚刚施行不满一月,就做出了掷地有声的第一击。对此,《今日影评》特邀清华大学教授尹鸿解析,如何遏制“偷票房”,以及遏制“偷票房”现象对中国电影的发展有怎样的助推和影响。

何为“偷漏瞒报票房”?

 “偷漏瞒报票房”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尹鸿在《今日影评》中做出了详细阐释。“偷”是指购买A片电影票但是却观看B片,低于票价出票,使用套餐票,收取3D眼镜清洁费,或者搭配饮料小食等;“漏”是指虚报或者漏报票房收益等;“瞒”是指使用双系统做票或者使用修改系统的软硬件等,每一张电影票的购买记录,会通过售票系统上传到中央平台,但个别影院使用手段使其售出的电影票不记入售票系统。

不论是“偷”、“漏”,还是“瞒”,都严重扰乱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而针对“偷漏瞒报票房”现象,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曾出台过杜绝“偷漏瞒报票房”的相关措施。只不过,屡禁不止。不少影院及院线“顶风作案”、“知法犯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提供法律手段制裁、震慑“偷漏瞒报票房”现象

根据电影主管部门的通报处罚结果表示,2016年违法经营院线及影院瞒报票房约2亿元,其中326家影院被罚,126家停业整顿,两家院线被罚。尹鸿在《今日影评》中表示,这些年影院发展非常快,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影院确实面临着一定的经营压力,那么,利益最大化便成为了所有经营者的想法。既有外部压力,又有利益诱导。在《电影产业促进法》施行之前,电影市场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去制裁、威慑违法现象的。

31日正式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措施更加立体化和具象化。《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指出: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偷漏瞒报票房”危害整个电影产业

尹鸿在《今日影评》中打比方称,就好比电影产业链是一条河流,任何一个支流出了问题,最终影响的,是整条河流。因此,“偷漏瞒报票房”的危害是巨大的。

首先,它会破坏市场秩序。市场需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但出现了“偷漏瞒报”之后,市场里就会存在很多潜规则,或者说市场上就没有规矩了。而规矩的消失,则会使得所有参与者,包括一开始所谓的获利者,都成为受害者。

其次,在产业链条上,“偷漏瞒报”会对整个产业链带来巨大的侵蚀和影响。上游不再有人愿意生产优质的产品,或者优质产品生产的时候,没人愿意给它更多的投入。一个环节被污染,整个产业链的河流都会受到影响。“规范一个市场,规范一个产业链,就是不能只看得到一时一地的利益,而要看到对整个行业的利益。”

而自以为赚到电影票的观众,也会因为“偷漏瞒报票房”受到损失。试想,如果制片方不能够通过电影的放映得到回报,那么制片方拿什么资金去生产优质电影呢?而如果没有了优质电影,观众走进电影院又是为了什么呢?

尽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才刚刚施行不到一个月,但已经给了电影市场上的乱象沉重的一击。此次打击“瞒报票房”只是开端,随着未来相应法律法规持之以恒地落地,“市场暗涌”终将曝光,“产业顽疾”终将根治。在看到这样一个良好的开端之后,尹鸿在《今日影评》中期望,每一个电影从业者,能够意识到自己对整个电影行业的责任,意识到:遵纪守法,是最基本的底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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