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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大国家高新区

2016年3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设河南郑洛新、山东半岛、辽宁沈大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函批复,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0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16〕6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1日

目录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65

科技部、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大连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沈大地区的区位和创新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努力把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开放创新先导区。

二、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股权激励、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技金融结合、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用结合、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东北亚合作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45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20093月,北京中关村获批成为全国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此后,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苏南、天津滨海、长株潭、成都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杭州、珠三角等10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继获批。20163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现有11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基础上,新设河南郑洛新、山东半岛、辽宁沈大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增至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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