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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在 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在房地产的买卖、租赁、转让等交易活动中从事中介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中文名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作    用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
现    状
取消
取消时间
2014年08月12日

目录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12月18日由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1〕128号发布,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全文共五章三十五条。

组织机构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标准条件

第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项目取消

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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