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房产
- 中文名
- 无主房产
- 外文名
- Ownerless property
- 繁 体
- 無主房產
- 解 释
- 没有所有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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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房产无主,由发现无主房产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认定房产无王的申请后,首先要审查该房产是否确实无主;若无法查清,应发公告.公告期为1年;期满无人认识的,即判决认定该房产无主。
问题1:无主房产的所有人重新出现主张房屋产权怎么办?
无主房产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主财产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收归公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房屋所有人重新出现,主张产权的,如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归其所有,当时因特别原因没有见到或无法见到产权认领公告的,房产管理机关应发还其产权。如果房产管理机关拒绝发还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还房屋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20年为除斥期间,超过20年的,无论何种原因,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问题2:怎样申请对长期代管的无主房产收归公有
封建强囚犯罪长期潜逃,遗留3间房屋长期由房管部门代管,请问:怎样申请长期代管的无主房产收归公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清后,经小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入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对长期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无宅财产:,申请收归公有的具体程序是:
1.由房管机关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74条规定提出申请。
2.申请确定无主房产收归国有,应当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无主房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和制作判决。确认无主房产收归国有的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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