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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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确权发证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的有关规定
1999年7月16日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审批制度,实行联合办公的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房屋确权发证工作的程序、时限及所需资料作如下规定: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调查,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书或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办理各种房屋权属登记,承办初审、复审、审批职责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承担的办理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送复审、审批单位,填制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
退件时,要向当事人讲明退件原因及补正的方法和要求。
1.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法入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人登记证;
(10)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房屋移交协议。
2.个人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身份证复印件;
(9)房屋移交协议。
3.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移交协议;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个人出具身份复印件;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卖方为单位的应附加以下材料:
国有企业出具国资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示;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等出具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8)单位购买私房,须提交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
4.赠与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赠与公证书;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
5.继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l)房屋所有权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的手续;
3.房屋坐落变化及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房屋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1.现房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
(3)借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
(4)抵押合同;
(5)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
(9)属集体企业的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等需出具董事会章及董事会决议。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抵押合同;
(2)借款合同;
(3)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文;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房屋平面图;
(10)开发公司承诺书(说明未将抵押的房屋出售);
(11)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管理部门的文件资料;
3.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资料;
3.建设用地许可证;
4.建设规划许可证;
5.红线定点图、开工报告;
6.建房计划;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8.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9.开发企业的资质证明;
10.商品房预售方案,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管理等内容;
11.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住宅楼房附分层分户平面图;
12、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5.转租房屋的,须提交原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转租的方明;
6.公民个人租赁房屋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包括共有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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