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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英语: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目录

危害人类罪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是一种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旧译作“违反人道罪”,2002年7月1日生效的《

危害人类罪危害人类罪

《海牙公约》

“危害人类罪”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1915年(当时是在非法律意义上使用的)。1915年5月28日法、英、俄三国政府发表的谴责

显而易见,各国独裁者都犯有反人类罪,因为独裁者为了一己私利结党营私,建立专制制度、制造社会不公,剥夺国民政治权力,将本国人民置于他们的压迫奴役下,使国民失去了应有的公平、自由与尊严而沦为独裁者的工具和牺牲品。独裁者的存在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对公平与自由的蹂躏,对正义与真理的侮辱,是人类最大的不幸与耻辱,因此铲除独裁专制是人类的共同职责与崇高使命,为民主国家帮助专制国家受压迫人民推翻独裁暴政奠定了道义上的合法性。

构成特征

危害人类罪危害人类罪

在《罗马规约》谈判中关于危害人类罪的主要争议包括:

第一,对危害人类罪是否必须与武装冲突相关联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危害人类罪只有在武装冲突中才可以实施,甚至有些代表团要求该罪必须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关联。但是,大多数人认为晚近的习惯国际法并不要求该罪与武装冲突有联系。

第二,对“强迫怀孕”存在较大争议。

“强迫怀孕”是和性别(gender)有关的犯罪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强迫怀孕既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又可构成战争罪。对此,《罗马规约》第7条第2款第6项作了妥协性解释:“强迫怀孕”是指以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为目的,非法禁闭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国内有关妊娠的法律。

第三,中国对“强迫绝育”持反对意见。

强迫绝育既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又可构成战争罪。中国提出,不能将“不具有长期性”的节育措施视为《罗马规约》中的“强迫绝育罪”。该建议得到了以色列、希腊和墨西哥的支持,但是加拿大、德国等代表团认为任何有关节育的措施都是不恰当的。他们认为,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这会使整个强迫绝育罪变得无效,因为所有的绝育都涉及“节育措施”。双方最后达成了妥协,依据《犯罪要件》关于第7条第1款第7项、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2目和第2款第5项第6目的“强迫绝育”的犯罪要件的规定,其犯罪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剥夺一人或多人的自然生殖能力”,在脚注中解释道:“剥夺行为不包括实际上不具有长期作用的节育措施”。

案例

2002年2月12日,前南国际刑庭开庭审理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

外交部回应"联合国敦促以危害人类罪行起诉金正恩"

问:据报道,联合国朝鲜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敦促国际社会以“危害人类罪行”起诉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第一,当前朝鲜半岛局势十分复杂敏感,我们希望有关各方都能为本地区长治久安、和平稳定,采取有助于局势向好的方向发展的举动。第二,在人权问题上,中方一直反对任何方面将人权问题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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