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地址
- 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55号
- 办公电话
- 0431-84252659
- 监督电话
- 0431-842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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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48年11月1日,前身是双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55号。全院有人员98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68%,其中硕士11人,占总人数的12%。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1、办公室:负责上级党政机关文件、密码电报及传真的收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各类档案和公文的收集、储存、借阅等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保密、枪支、机要文件交换、行政公章管理、文秘工作、后勤保障工作、值班值宿工作的排期和检查工作、房产和公务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办公自动化的开发、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2、政治处:负责本院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后备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干部、工勤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劳资、福利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和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辞职、辞退工作;负责本院人员的教育培训、综合考评和推荐入学深造工作;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创建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表彰奖励工作;负责起草相关的重要文件;负责本院人员各种证件的审批和制作工作;负责本院人员的招录、考勤及病事假管理;负责本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负责本院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落实本院的院党组、院长办公会和院领导交办、督办等有关工作。
3、监察室:负责本院行政监察工作;监察、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情况;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院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本院的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负责本院的审务督察等工作;负责上级法院改判案件的评查。
4、立案庭:依法对民事、商事、申请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负责接收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审案件的诉讼材料,登记后转刑事审判庭、行政庭联审,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各类案件进行申诉听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再审立案;对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核算预收案件受理费,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的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全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接待、审查、处理和稳控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负责本院的驻京接访工作和各级分流接访工作。
5、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审商事案件。
7、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审商事案件。
8、行政庭: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对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立案庭。
9、审判监督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本院立案再审案件和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案件;负责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案件的案件质量评查;院长交办的其他案件。
10、执行局:负责本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的执行;负责本院作出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负责依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负责对委托、受托执行案件的部署、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依法对执行标的发生权属或权益争议的案件作出裁定。
分设:案件执行科、申诉审查科、综合科、复议监督科。
11、研究室:对本院执行法律、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征集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的意见;负责本院史志编辑工作;组织、指导院各部门开展调查研究。
12、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本院警察警务工作;执行押解、看管、勤务、审判法庭值庭、维护审判秩序;协助审判庭和执行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维持本院日常工作秩序,协助办公室做好本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司法警察技能训练和岗位培训等项工作。
13、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各级法院要求的司法统计、绩效指标统计及司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定期向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各项审判工作数据及对比分析;负责组织完成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各项重点案件评查、专项工作评查及日常评查工作;负责对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通报;负责及时沟通了解省市法院整体审判运行态势及我院各项审判工作在系统中的占位情况,并对审判工作情况定期通报;负责组织完成司法公开工作中分管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各业务庭审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适时通报;负责组织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奢岭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事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第一审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平湖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事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第一审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山河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事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第一审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太平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事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第一审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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