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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坐落于素以“黄龙府”之称而闻名于世的农安古城西南,承担着全县22个乡镇、120万人口各类一审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每年审、执结各类案件8000件左右。
地址
吉林省农安县宝安路11号
联系方式
400-899-6789
院长公开电话
(0431)83267684
立案庭
(0431)83209881
传真
(0431)83267199

目录

农安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坐落于素以“黄龙府”之称而闻名于世的农安古城西南,承担着全县22个乡镇、120万人口各类一审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每年审、执结各类案件8000件左右。内设机构13个,包括立案庭,刑事庭,民事审判一庭(交通肇事庭),民事审判二庭(商事审判庭),行政庭,办公室、干部科、研究室、纪检监察室、信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设立基层人民法庭7个为农安镇、城郊、哈拉海、新农、开安、巴吉磊、伏龙泉。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通讯、武器、服装、接待、车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院的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

(二)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民事审判的综合工作,协助主管院长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承办院长交办的案件;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院长提供民事审判工作的动态信息;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统计。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合同、票据、企业破产、房地产、债权债务等纠纷案件。

(五)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六)立案庭

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刑事、民事、行政告诉、申请执行案件、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负责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案件的交办、催办案件工作;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司法救济工作。

(七)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负责本院追究错案责任工作,案件的督办工作。

(八)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节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和仲裁机关、公证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科和综合监督科。

(九)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犯人、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监察室

监督检查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审查控告、检举本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对审判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院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检查;纪检和检查合署办公。

(十一)研究室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改革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组织、汇总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主办和编发相关刊物;起草本院的文件及其他材料;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

(十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纪律作风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的新闻宣传和记功奖励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的审批与通报工作;负责本院的增编补员工作;负责本院干部的调配、工资、福利、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和法官辞职、辞退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事宜,负责本院干部人事管理及党总支的日常工作;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

(十三)基层人民法庭(农安镇、城郊、开安、合隆、龙王、伏龙泉、哈拉海、新农)依法审理本庭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依法审理上级法院交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四)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五)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节协议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七)负责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县编制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八)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管理工作;(九)负责本院监察、综合治理和司法统计以及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十)承办应由本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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