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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是二道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6月,现坐落于长春市自由大路6233号。审判大楼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拥有两个600平方米以上的派出法庭。全院现有人员119人,内设13个机构.
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233号
立案庭
(0431)88559463 88559464
办公室
(0431)88559477
监察室
(0431)88559504

目录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6月,现坐落于长春市自由大路6233号。审判大楼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拥有两个600平方米以上的派出法庭。全院现有人员119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2.35%,其中博士1人,硕士23人,占总人数的19.33%,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内设机构

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负责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中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部分)、合同纠纷(部分)、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中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各类申诉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

立案庭

依法对起诉至本院的民事、商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依法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及上级法院批准立案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依法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诉前调解;依法核算当事人需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办理案件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相关手续;指导、监督人民法庭的告诉立案工作。

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有管辖权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依法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案件;依法做好委托执行工作;协助外地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制定本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调查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干部科

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奖励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制定本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本院的机构编制管理、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等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本院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研究室

负责审判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请示、答复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本院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

办公室

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和法院系统有关专项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负责本院服装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配备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院诉讼费的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训练、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值庭警卫、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维护审判秩序,拘传、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违法审判、执行责任追究的审查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督办;负责本院司法统计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信访办公室

负责各类案件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本院案件信访当事人的稳控工作、越级上访的接访和劝返工作;办理上级法院督办、人大代表关注的涉诉信访案件及相关部门督办案件;对本院涉诉信访案件审查甄别、终结备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诉信访维稳工作。

人民法庭

劝农山人民法庭

依法立案审查、审理英俊镇、泉眼镇、劝农山镇、四家子乡、长青街道办事处以及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依法审理本院管辖市区外依照特别程序办理的案件;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事案件。

八里堡人民法庭

依法立案审查、审理二道区铁路以北地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依法审理本院管辖市区内依照特别程序办理的案件;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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