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与经开管委会交汇处
- 电话
- 0431-8463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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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96年,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长春市嘉兴街与经开管委会交汇处。全院现有人员61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5.8%,其中在读博士1人,硕士10人,占总人数的22.9%,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人员的年龄结构呈现老中青结合,“前头小,后头大”的 人员结构态势,人员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学历结构情况趋于合理。
一、办公室
职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接待、档案等工作;负责计算机联网管理、通信管理及组织指导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系统的维护、服装装备管理工作;制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系统专项建设实施计划;负责院长公开电话的管理督查工作;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划拨和使用监督。
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法官队伍建设的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系统的新闻宣传和记功奖励工作;协助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机构编制;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合同制速录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复、答复;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全院审判、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为院领导工作决策提供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信息资料;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调研和学习指导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史志办工作;主办、编发相关刊物和法院信息、简报;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
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党务工作;负责食堂、车辆管理、房产维修、行政管理及培训中心管理等项工作。
二、立案庭
职责:负责一审案件登记、审查立案;负责管辖权异议和争议案件的审理及庭前准备等项工作;负责诉前调解工作;负责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复议审查立案工作以及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确认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受理信访工作。
三、刑事审判庭
职责:依法审理应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外国人犯罪第一审案件。
四、民事审判庭
职责:依法审理第一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涉及房地产的房地产咨询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房地产经纪纠纷案件。
依法审理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特殊侵权、无因管理、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审农业承包合同、劳务(雇佣)合同、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依法审理第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技术合同、破产、不正当竞争及各类涉外商事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依法审理第一审代位权、撤销权及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审买卖合同、借款(企业间)合同、租赁(非房屋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典当、保险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演出合同、 服务合同、经营合同、储蓄存款合同、证券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审信用卡、信用证、期货交易、信托、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依法审理第一审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审不当得利、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审理第一审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行政审判庭
职责: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六、审判监督庭
职责:负责依法审理由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刑事、行政案件;负责审查、办理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本院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执行局
职责:依法执行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领导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外地法院委托及上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协助外地法院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作;负责向上级法院呈报提级、交叉、指定执行等事宜的请示报告。
八、法警支队
职责: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法庭警卫、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参与、协调中级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安排的警务工作;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和装备。
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职责: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违法审判、执行责任追究的审查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督办;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十、兴隆山法庭
依法立案审查、审理兴隆山镇范围内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依法审理本院管辖市区外依照特别程序办理的案件;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一审案件:
(一)刑诉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二)行政诉讼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破产案件。
(五)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
二、特别程序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
(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三、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案件。
四、催促票据权利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五、申诉、再审案件
(一)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四)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刑事案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五)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赔偿案件
(一)申请本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二)经确认违法,依法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
七、执行案件
(一)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被执行的财产在本辖区的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三)外省、市法院委托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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