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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2月20日,位于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设有21个内部机构。全院现有工作人员145人,其中:在编工作人员96人,非在编工作人员49人。
电话
024-27129922
地址
法库县兴法东路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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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2月20日,位于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设有21个内部机构,分别是:政治处、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便民巡回法庭、便民速裁法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研究室、财政法庭、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大队、办公室。另外有5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民事审判三庭、秀水河子人民法庭、大孤家子人民法庭、监察室、督查室。全院现有工作人员145人,其中:在编工作人员96人,非在编工作人员49人。

内设机构

(一)政治处

1、负责法院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本院机关干警的考核、交流、任免奖惩、调配、工资、政策性福利、人事档案、干警离退休及辞职、辞退工作;

3、协助院党组办理中层领导、非领导职务晋升的考核、任免、推荐事宜;

4、负责本院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工作;

5、负责本院系统法官等级评定、晋升、撤销工作;

6、负责本院系统补员审核及人事信息统计工作;

7、负责本院岗位责任制和考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8、负责全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

9、负责全院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工作;

10、负责本院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工作;

11、负责制定全院干警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落实教育培训工作;

12、负责全院法制宣传和新闻宣传的组织指导与协调;

13、负责全院干警的统一业务学习;

1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刑事审判庭

1、审理辖区内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

2、审理符合管辖的减刑及假释案件;

3、开展社会综合治理活动;

4、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三)少年法庭

1、审理辖区内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一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审理一审含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

3、开展少年法庭审判调研、延伸工作;

4、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事宜。

(四)行政审判庭

1、审理辖区内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2、办理当事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3、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

4、开展行政审判调研、延伸工作;

5、协办一审刑事案件;

6、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审判一庭

1、审理辖区内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侵权纠纷中的特殊类型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等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2、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延伸工作;

3、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二庭

1、审理涉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案件;

2、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延伸工作;

3、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审判三庭(内设机构)

1、审理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2、审理辖区内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审理辖区内合同纠纷案件;

4、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调研、延伸工作;

5、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八)秀水河子人民法庭(内设机构)

1、审理辖区内除其他庭室专属管辖以外的民事案件;

2、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

3、法庭的规范化建设;

4、开展法庭工作调研、延伸工作;

5、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的和其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九)大孤家子人民法庭(内设机构)

1、审理辖区内除其他庭室专属管辖以外的民事案件;

2、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

3、法庭的规范化建设;

4、开展法庭工作调研、延伸工作;

5、完成院长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十)便民巡回法庭

1、以巡回办案方式(上门收、办案)审理县内赡养、残疾人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

2、负责辖区内除其他庭室专属管辖以外的民事案件;

3、负责接听、处理热线电话;

4、完成审理点及其周边地区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调解组织指导及调解网络的建设;

5、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便民速裁法庭

1、所有来院告诉的案件,凡可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意,30日即可办结的案件,速裁庭均可审理;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庭

1、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

2、负责本院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3、负责本院其他庭室回避案件的审理;

4、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的案件;

5、完成督办案件的全部工作;

6、完成相关统计、调研、总结、通报工作;

7、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执行局

1、负责本院执行的全面工作,下辖执行一、二、三庭;

2、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四)执行一庭

1、负责单号案件的执行;

2、完成局里交办的其他案件的执行;

3、完成执行调研工作;

4、完成执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执行工作事宜。

(十五)执行二庭

1、负责双号案件的执行;

2、完成局里交办的其他案件的执行;

3、完成执行调研工作;

4、完成执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执行工作事宜。

(十六)执行三庭

1、审查立案庭移送的申请执行案件是否应该予以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关决定;

2、审查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及执行程序、行为的异议,并依法做出裁决;

3、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会;

4、负责审查并裁定实施庭终结执行依据、中止执行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工作;

5、负责评估、拍卖、变卖的相关工作并作出相关裁决,负责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局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及报表;

7、负责执行局的网络管理;

8、负责文字综合工作,包括执行调研、执行信息,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执行工作简报,负责执行局相关会议的记录工作;

9、负责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并负责执行期限提示、督办工作;

10、协助局长做好中院执行局和相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执行案件的督办工作,协助主管院长和局长对来院上访、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

11、负责与实施一、二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的工作;

12、负责综合调研、司法统计、归档、业务培训;

13、协助局长抓执行局管理工作并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十七)立案一庭

1、对来院告诉的案件接待、审查、登记、立案并决定案件审理程序;

2、负责分案、微机输入、查询;

3、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4、负责核收诉讼费,并负责办理减、缓、免诉讼费审批手续等司法救助工作;

5、负责电子显示屏的使用和管理;

6、办理上诉案件并负责各类卷宗的取送;

7、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十八)立案二庭

1、负责全院信访工作、院长接待日;

2、负责信访责任追究;

3、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需要再审的裁定驳回;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研究室

1、完成院内工作计划、总结,负责撰写法院工作报告及主管领导交办的各种汇报材料;

2、提供全院调研工作计划,落实调研任务,指导其他部门开展调研工作;

3、完成上级法院下达的调研任务;组织召开院审判理论研讨会;

4、负责《法库法苑》的编发;

5、负责党组、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并负责全部会议记录;

6、按时统计报表;

7、提出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督促、检查、指导、统计、总结、上报;

8、制定全院宣传计划,落实法制宣传任务,指导新闻写作,撰写《法院信息》;

9、报刊、资料的征订;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二十)财政法庭

1、负责与财政局相关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工作;

2、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一)监察室(内设机构)

1、监督、检查全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2、负责制定本院机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3、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调查处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

5、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6、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十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

1、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培训、考核、待遇等相关工作;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督查室(内设机构)

1、完成全院全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2、负责对错案的认定并负责全院案件评查的月审判通报;

3、协助审判管理办公室开展精品案件、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

4、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十四)审判管理办公室

1、落实本院审判质量和工作业绩考评工作。每月将审判运行情况形成统计分析,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2、每月汇总一次各考评责任部门报送的本院考评数据,形成书面通报,提交考评委员会讨论并上报市法院;

3、针对市法院对我院考评数据检查情况和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院考评数据检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考评委员会讨论;

4、分季度和年度对审判工作指标数据计分排序,汇总其他重要工作指标,提出综合考评意见,定期总结考评工作,形成书面通报,提交考评委员会;

5、收集、审查、汇总集体突出业绩资料以及本院各部门报送的内部排序结果;

6、每月按一定比例调取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与网络逐一核对;

7、流程管理的监督;

8、负责审限提示和超审限处罚;

9、档案管理;(现归立案一庭)

10、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二十五)法警大队

1、管理司法警察及警衔评授的具体实施工作;

2、负责法庭警卫、提押、看管被告人;

3、协助刑事审判庭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4、参与对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须经院长批准);

5、协助执行传唤、拘留、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6、完成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7、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8、完成院长交办其他工作。

(二十六)办公室

1、食堂管理与经营;

2、文印管理与经营;

3、设备维修与维护;

4、接待与协调外事活动;

5、车辆加油及司机管理;

6、电及电器的管理及维护;

7、办公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8、文秘、印鉴的管理;

9、供暖管理及费用的收缴;院内外车辆的停放及物品摆放的管理;负责食堂外门的上锁和开门(早晚时间);值班、值宿、值岗工作的管理;负责公共部位的卫生;负责报刊、杂志、信件的分发、材料取送、邮递及院长、副院长的办公室卫生;干警福利的发放;不动产维修及管理;院内外花草的管理;会议(含本院)会场的布置、桌牌的设计以及摆放、接待服务等工作;

10、诉讼费、罚没款等收、缴、返等工作及暂存款的管理;

11、请款、报帐及财务管理工作;

12、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

13、装备、设备的配置及计划统计;

14、财务统计报表;

15、赃款、赃物的收缴及管理;

16、政府采购;

17、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法院荣誉

县法院在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平衡多种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近年来,县法院先后被省委、省政府评为“辽宁省文明单位”,连续5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并记集体二等功,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沈阳市文明单位”,连续9年被评为“沈阳市法院系统优秀法院”。 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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